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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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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县知事兼理司法,后设承审员1人,由县知事委任,助理民、刑诉讼案件。1928年国民党新军阀统占汶上后,强调司法独立,建立汶上县法院。自此,汶上县始有专司诉讼审判的司法机关。法院设审判处和检察处。审判处配审判官、书记员、录事、执达吏、缮状生,主要审判刑事、民事诉讼案件。检察处设检察官、书记官,实施侦查、提起公诉。1933年取消县法院,改设承审处,配承审员、司法书记员、收费书记员、录事、缮状生、执达吏、检验吏。此建制至1937年底解散。
由于长期处于频繁更替的反动军阀控制之下,充任县知事和法官者多为军阀亲信或捐官谋财之徒,民国县政府、县法院等贪赃枉法之风颇盛,且无严格审判法规程序,诉讼成败,常以贿赂多寡和执法者喜怒所决定。1934年前后,窃据汶上县法院大权的洪法官,即为主鲁军阀韩复榘之亲属,他有恃无恐,肆意敲榨,且带头违反韩复榘下达的戒烟令,长期吸食鸦片,玩弄女性。当县农会派员赴省告发其罪行时,韩复榘不仅不予惩办,反而对告发者大加迫害。1934年11月26日,韩复榘来汶“视察”,一上午即代行“审理积案数十起”,其中有因借钱不遂、率人打死钱主案犯孙××,原判12年有期徒刑。孙控诉原判过重,韩闻之勃然大怒,喝令将其推出枪毙。由此二例,可见当时执法之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