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机构创始于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初称“安民公所”。时曾于各省开办警务学堂。1912年(民国元年)后,警务学堂改名“警察学校”;省、道、县先后建警察组织。1918年2月,汶上县设警察大队(驻老县府),有警员200名。1927年改为公安局,设局长、科长、科员及一、二、三等巡官、雇员、长警等127名。1930年10月,公安局缩编,取消科长、科员、雇员,局下设二股,各置主任1人,股员1~3人,计官警64人。1931年二次缩编,局下改设主任、股员、警官5名,长警58名,枪43支,全年经费10068元。1932年,取消主任、股员,改配事务员2人,书记1人,一、二、三等巡官各1人,录事4人。1935年,设局长1人,警官5人,警长7人,警士70人,共83人。有步枪62支,手枪10支,全年经费12291元。1938年1月9日日军侵占汶上县城前逃散。
1945年8月,国民党抢占汶上县城后,成立警察局,设总务科、行政科、督察室。5个月后弃城逃散。1947年3月,国民党二次进占汶上城,改建公安局。为镇压人民革命,在两科一室基础上,增设两个警察中队,官佐、长警158人。1948年7月汶上县第二次解放前逃散。
第一节 警政机构
中国警察机构创始于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初称“安民公所”。时曾于各省开办警务学堂。1912年(民国元年)后,警务学堂改名“警察学校”;省、道、县先后建警察组织。1918年2月,汶上县设警察大队(驻老县府),有警员200名。1927年改为公安局,设局长、科长、科员及一、二、三等巡官、雇员、长警等127名。1930年10月,公安局缩编,取消科长、科员、雇员,局下设二股,各置主任1人,股员1~3人,计官警64人。1931年二次缩编,局下改设主任、股员、警官5名,长警58名,枪43支,全年经费10068元。1932年,取消主任、股员,改配事务员2人,书记1人,一、二、三等巡官各1人,录事4人。1935年,设局长1人,警官5人,警长7人,警士70人,共83人。有步枪62支,手枪10支,全年经费12291元。1938年1月9日日军侵占汶上县城前逃散。
1945年8月,国民党抢占汶上县城后,成立警察局,设总务科、行政科、督察室。5个月后弃城逃散。1947年3月,国民党二次进占汶上城,改建公安局。为镇压人民革命,在两科一室基础上,增设两个警察中队,官佐、长警158人。1948年7月汶上县第二次解放前逃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