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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计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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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公制为我国基本计量制度。同年8月,嘉祥县改革秤制,正式采用10两为1斤的市制(中医用计量单位仍用16两制)。1977年3月,国务院批准将中药用16两为1斤的市制改为杂制。1979年12月,嘉祥县中医处方用药、中药销售一律采用“克、毫克、升、毫升”,取消“两、钱、分”等市制计量单位。
1977年5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规定逐步采用世界通用的国际度量衡制度。1979年7月,嘉祥县规定统一计量单位,严禁制造、修理、使用旧杂制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同年10月4日,嘉祥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在我县全面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规定了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方法、步骤。
1985年9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1986年全县统一规定:非法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严禁制造和销售。1987年,县直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公文、统计报表、收售单据、各种票证以及刊物、广播等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全县计量器具改制,1987年完成60%,1988年完成90%,1989年基本结束。1988年底,县市场贸易用计量器具,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普及率达到38%。1989年底达到47%,1990年底达到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