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五节 商标、广告、经济合同管理

档案浏览器

商标管理 1979年10月,县工商局依据工商总局《关于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工作的通知》,对全县有定型产品的生产企业使用的商标、商标标识、标牌以及包装物进行了清理,通过审查认定,按照商标统一注册手续,县酒厂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萌山”牌商标、县制锁厂使用在车锁上的“泰山”牌商标,及时办理了商标注册手续。
1980年9月,县工商局根据《商标管理条例》和《关于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关于加强商标管理的意见》,其中规定:一、坚持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商标未经核准注册,不准使用和印刷;二、保护商标专用权,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获得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使用;三、通过商标管理,监督产品质量,促使企业创名牌,增强竞争能力;四、确定县印刷厂是全县商标定点印刷单位;五、凡是需要使用商标的企业,都要按照全国商标统一注册的规定向县工商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1981年1月,县金属制品厂申请注册“双菱”牌商标,使用在钢折椅、钢板网商品上。9月,大山头公社酒庄油漆厂申请注册“火花牌”商标。1982年2月,城关公社五老洼针织厂生产尼龙袜,申请注册“卧牛山”牌商标。
198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实施后,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逐步增加。1984年申请商标注册5件,1989年申请商标注册28件,1990年申请商标注册16件。截止1990年底,全县已有国营、集体、乡村企业和私营企业1034户,共申请商标注册120件,其中有效商标102件。
1988年,县工商局设商标广告管理股,配备了商标专管人员,健全了商标管理档案,同时在企业内建立了商标管理网。
1989~1990年,查处违法商标51件,销毁商标标识28万张(套)。
广告管理 1985年10月,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发布了《关于加强广告管理的通告》,其中规定:县工商局和它派出的工商所是广告管理机关。管理范围是:张贴广告;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订货会及文化体育活动的海报;推销商品,宣传劳务,招生、招聘简章;路牌广告、广播广告、电视广告、印刷广告、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等。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广告证照的企业;不准私人经营广告业务;广告客户刊播广告必须提交有关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出具证明方可刊播;户外广告实行统一管理。同年11月,县工商部门筹集资金7000余元,统一制作路牌广告11块、商标公告牌1块,共120平方米,设置在嘉祥宾馆东侧。同时在县城主要街道道口建立了13处张贴广告栏。张贴广告实行了“张贴许可证制度”;广播广告、印刷广告都必须经工商局批准。
1986年,县工商部门设立路牌广告13块,130平方米;永久性张贴牌4块,有效张贴广告面积16平方米。收张贴广告费及清理费270.5元,罚款685元。没收假广告13份,计6500余张。是年挂发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有县印刷厂、县广播电视管理站、县文化馆。
1988年,县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股配备了广告专管人员,健全了广告档案,加强了监督检查。是年,查处27起广告案件,审查广告内容4202件。清除、收缴违法乱张贴广告76份,共1300余张。
1989~1990年,县工商部门制设墙壁广告42幅,共4200平方米。重新核准了2个广告经营单位。查处广告案件17起,收缴违章广告4500张。
经济合同管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经济合同主要由业务主管部门分别管理。1957~1978年,经济合同未能开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合同逐步开展起来。1984年8月1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经济合同管理股,各基层所配备专职或兼职经济合同管理员。1985年4月5日,成立嘉祥县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各乡(镇)业务主管部门成立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县属企业和乡镇企业配备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同年4月18日,成立嘉祥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发布了《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嘉祥县一些单位按照规定,在生产、经营和供销等经济交往中运用经济合同形式。1952年9月19日至22日的物资交流会中,签订合同55份,共计89465万元,其中合作社签订合同1365万元;花纱布公司与合作社签订货合同47300万元;合作社与基层社签订货合同40800万元(旧人民币1万元是现人民币1元)。
1957~1978年,经济合同没有开展。
1979年,国务院批转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会议的报告》,对推行经济合同制度作出了决定。
1981年12月31日,国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自1982年7月1日实施。
1985年3月11日,县人民政府批准了县工商局《关于我县进一步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自实施《经济合同法》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至1990年底,全县共鉴证合同14035份,金额7964万元,确认无效经济合同175起,为企业避免经济损失1200万元。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4780起,争议金额2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