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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查处投机倒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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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初期,国民经济处在恢复时期,社会上一些不法私商利用他们手中的经济力量扰乱金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追逐暴利。县人民政府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禁止非法买卖。取缔非法金融机构,采取了加强金融管理,控制主要商品,通过商品抛售,稳定物价,打击投机倒把的措施,维护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1952年1月14日至6月开展的“三反五反”运动,有力打击了投机倒把活动。
1957年,贯彻开放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后,投机倒把分子趁机贩运统购统销物资和工业品,从中牟取暴利,影响了物价稳定和统购任务的完成。同年4月1日,县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了县及区、乡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打击了投机倒把活动,稳定了市场物价,促进了统购任务的完成。
1960~1962年,由于“大跃进”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苏联撕毁同我国签订的经济建设合同,使国民经济遇到严重困难,投机倒把活动又乘机猖獗起来。不法分子套购、倒卖生产、生活资料和票证,扰乱市场,破坏正常的商品流通。1963年,县人民委员会成立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通过调查摸底和专案侦察等工作,掌握了千元以上的投机倒把案件104起,对严重投机倒把分子依法逮捕4人,拘留审查3人,补税罚款11126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被冲击,对投机倒把活动打击不力。部分工商管理机构在群众的协助下,共查获各种投机倒把案件4351起,逮捕29人,戴坏分子帽子3人,其中1974年查获大、要案件23起,逮捕6人。但也受到了“左”的影响,混淆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1976年后,深入开展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仅1978年,全县就查获投机倒把案件675起,获利在万元以上的大案3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实行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一些不法分子趁机进行走私和贩私、投机倒把、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而这些经济犯罪活动往往是由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少数人同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相勾结进行的,有时还打着国家和集体的幌子,有的甚至受到某些领导干部的支持。根据国务院1981年发出的《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和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1982~1990年,县工商局及乡(镇)工商所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千元以上经济违法违章案件347起,万元以上案件14起。1989~1990年,查获伪劣商品:假酒、饮料、罐头11780瓶;假烟883条;柴油192.71吨;化肥1413.82吨;皮棉152.13吨;洗衣粉5050袋;农药24.5吨;棉纱19.3吨。没收、罚款170.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