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前,婚姻受家庭经济条件和封建门第观念的制约,加之所谓“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包办婚姻,不合理现象极为普遍,诸如老夫少妻、一夫多妻、童养媳、娃娃亲、换亲、指腹为婚等。因婚姻不如意,常有悲剧发生。
新中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4月3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县开始组织宣传并贯彻执行。《婚姻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结婚法定年龄为男20岁,女18岁。70年代,提倡晚婚,结婚年龄为男25岁,女23岁。1980年,县内又贯彻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法定年龄为男22岁,女20岁。
1990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全县15岁及15岁以上的人口有494059人,占总人口的70.14%,其中有配偶的342422人,未婚的117636人,未婚男性为65225人,占未婚人数的55.45%,女性为52411人,占未婚人数的44.55%。已婚丧偶的32678人,其中男11264人,女21414人;离婚的1323人,其中男1094人,女229人。
第一节 婚姻
新中国建立前,婚姻受家庭经济条件和封建门第观念的制约,加之所谓“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包办婚姻,不合理现象极为普遍,诸如老夫少妻、一夫多妻、童养媳、娃娃亲、换亲、指腹为婚等。因婚姻不如意,常有悲剧发生。
新中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4月3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县开始组织宣传并贯彻执行。《婚姻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结婚法定年龄为男20岁,女18岁。70年代,提倡晚婚,结婚年龄为男25岁,女23岁。1980年,县内又贯彻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法定年龄为男22岁,女20岁。
1990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全县15岁及15岁以上的人口有494059人,占总人口的70.14%,其中有配偶的342422人,未婚的117636人,未婚男性为65225人,占未婚人数的55.45%,女性为52411人,占未婚人数的44.55%。已婚丧偶的32678人,其中男11264人,女21414人;离婚的1323人,其中男1094人,女22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