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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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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对男女青年要求晚婚,对3个孩子以下的育龄妇女要求少生,对4个孩子以上的育龄妇女要求不再生育。
“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70年,计划生育工作一度陷于停顿状态,人口失控,5年时间出生人口达97370人。
1971年,县委、县革委对人口生育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口号,提倡二胎,限制三胎,未婚青年实行晚婚(男25岁,女23岁结婚为晚婚年龄)。提倡男到女家落户。1974年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3年的15.99‰下降至9.77‰。
1975~1978年,县委、县革委对人口生育提出:“晚、稀、少”的要求,即未婚青年要晚婚,已婚者实行一对夫妇两个孩,两胎间隔四、五年。此间,黄垓公社被县、地区、省评为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
1979年6月18日,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1980年中共中央给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一封公开信,号召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是年,全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报名率达95%以上,并向全县10732名只要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颁发了《独生子女光荣证》。全县各公社普遍建立了育龄妇女“六簿一档”(出生、死亡、新婚、四种手术、生育安排、独生子女登记簿、育龄妇女档案)管理档案和台帐。
从1963年成立嘉祥县节制生育领导小组,到1990年,其主要成员均为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武装部和县直有关单位的负责人。80年代以来,计划生育每次集中活动,都是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对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和单位责任目标管理,均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