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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蹂躏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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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足 旧时,视妇女脚小为美,脚大为丑。故女孩长到六、七岁,便要用白布把脚裹起,将脚趾裹断,脚形如锥,小腿变细,站立不稳,行走不便,失去劳动能力。至50年代,此陋俗逐步废除。
纳妾 旧时视妇女为玩物,官吏、地主、土匪头子多用钱买穷家女子为妾,俗称小老婆。新中国建立后,经宣传贯彻婚姻法,实行一夫一妻制,此风已根绝。
守节 旧社会,在“好马不配二鞍,好女不嫁二男”的封建思想束缚下,丈夫去世,妻子不再改嫁,称为“守节”。富家给守寡者树牌坊,立贞节碑。使她们终生过着孤独凄凉的生活。有的妇女在丈夫去世后,随即自杀,谓之“殉节”,则被誉为“烈女”。仅旧《县志》记载,丈夫病故后随即吊死在棺木旁边的就有数十人,她们多在20岁左右,还有未结婚而听到丈夫病故的消息后即行“殉节”者。
岐视改嫁妇女 旧时寡妇改嫁,俗称“二翻身”。改嫁时,要夜间偷娶。过去有寡妇改嫁,谁抢了是谁的说法。改嫁时不得携带原夫家财产。已改嫁的妇女还受到社会的岐视。
虐待妇女 旧社会妇女没有地位,特别是已出嫁的青年妇女,往往受到虐待,她们被迫日夜操劳,没有一点经济支配权利,稍有差错,便要受到打骂。童养媳的遭遇尤为悲惨。因不堪虐待而寻短见者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