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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孤寡老人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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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后,嘉祥县各级政府,对社会上的老、弱、孤、寡、病、残实行不定期的救济。1956年,基础较好的农业合作社对这些人实行“三定”(定生活、定劳动收入、定补助)“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1958年,农村实行人民公社,“五保”户全部进了敬老院。1963年全县有敬老院25处,供养338人。1964年敬老院全部停办。1978年,全县有“五保”户1519户,1728人,实行分散供养。1981年,全县有“五保”户1334户,1576人。每人每年口粮200~250公斤,大部为细粮。穿衣有保证,治病报销药费,不能自己料理生活的有专人护理,每月还可领到少量零用钱。
1982年,有4个乡(镇)成立了敬老院,全县有“五保”户2147户,2648人,其中有69人进了敬老院,其余仍实行分散供养。
1985年,县政府下达文件,规定“五保”老人年供养费不得低于600元,其中包括细粮250公斤,折款120元,菜柴费200元,衣服费60元,零用钱60元,医疗费60元,房屋修缮、丧葬、敬老院管理费100元。经费实行麦季一次提留兑现,交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县有17处乡(镇)建起敬老院,共占地165亩,建房610间,均为砖石结构的瓦房。除宿舍外,还有办公室、服务室、游艺室、卫生室等。院内设施、生活用品等亦较齐全。是年有“五保”户1270户,1554人,其中718位老人住进了敬老院。
1987年,敬老院发展到18处,住进敬老院的“五保”老人846人。以敬老院为中心建立“五保”供养服务网,开展了以副养院活动,实现了院院有项目,月月有收入。共上项目54个,年收入42880元。多数敬老院的蔬菜、肉蛋达到自给有余。
1988年,全县各敬老院逐步建立健全了服务、食堂管理、医疗等规章制度,定期给“五保”老人检查身体,并建立了院民健康状况档案。全年以副养院收入8.95万元。全县有“五保”老人1492人,其中有1053人入院供养,入院率达70%以上。共建立“五保”服务机构13处。对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由“五保”服务站、包养人和“五保”户三方签订包养协议书,使之在生活、医疗等方面确有保障。
1989年,嘉祥县被省政府评为“敬老院管理工作先进县”。1990年,县民政局分3期举办敬老院院长、服务员、卫生员、会计等培训班,还组织敬老院院长、乡(镇)民政助理员对各敬老院进行检查评比。老人节期间,民政局拨款4000元,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及老龄委等领导对敬老院老人分别走访慰问。是年,对敬老院老人兑现“五保”供养款105万元,小麦41.5万公斤;敬老院副业收入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