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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群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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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耕代种 1944年嘉祥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对生产生活有困难的烈军属实行代耕代种政策,代耕落实到户。代耕人可按土地多少领到代耕粮,代耕粮从群众中征收。1951年,代耕方式共5种:1.代耕组;2.固定代耕户;3.自找代耕户;4.轮流派差;5.以畜换工。是年,全县有烈军属2362户,11092人,其中享受代耕的1798户,代耕地16362亩。1953年,实行以固定代耕为主要方式,代耕粮实行全区统筹统支。1954年,互助组代耕成为主要形式。1955年,对无劳力又无其他收入的烈军属实行全部代耕;对劳力不足又无其他收入的实行部分代耕;二等以下荣军只代耕本人、不代耕全家耕地。为使代耕负担合理,采取全县统筹,以区为单位调剂使用的征收方式。代耕报酬标准,每年每亩人工5个,畜工3个。人工每个按小米6斤折款,畜工每个按小米10斤折款。凡从事农业及兼营农业年龄18~55岁的男子均有代耕义务。
1955年烈军属土地代耕统计表
表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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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享受代耕 ┃ 参加互助 ┃ 参加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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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别 ┃总户数 ┃人口数 ┃耕地亩数 ┃ ┃ ┃ ┃ ┃
┃ ┃ ┃ ┃ ┃户数 ┃亩数 ┃ 组户数 ┃合作社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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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 ┃ 310 ┃ 1187 ┃ 3357 ┃ 197 ┃ 1668 ┃ 127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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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属 ┃ 2714 ┃ 11904 ┃ 31481 ┃ 991 ┃ 8738 ┃ 956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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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024 ┃ 13091 ┃ 34838 ┃ 1188 ┃ 10406 ┃ 1083 ┃ 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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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工分 农业合作化以后,对烈军属、残废军人实行优待工分的办法,以保证其不低于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通过“三定”(定优待对象应完成的劳动日,定生活所需的工分,定生产队优待的工分数)加以实施。1983年,改为公社统筹的办法,把粮款优待改为现金优待,实行麦季一次兑现。1985年享受优待的3890户,发放优待款98.3万元。1990年,提高了优待标准,实行乡(镇)统一提留。是年,全县共提取兑现优待金10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