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国家抚恤 资料库:嘉祥县地情库 章节:嘉祥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6/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6/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6/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6/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6/section/1/article/47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6/section/1/article/47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国家统一了抚恤标准。1956年前发放抚恤粮,后改发抚恤金。1950~1985年,抚恤金标准先后作过7次调整。1990年底,嘉祥县享受烈士、牺牲、病故抚恤的家属189人,年支抚恤金9万元。
    残废抚恤 根据伤残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在职、在乡两种。在职者发给伤残保健金,在乡者发给伤残金。抚恤标准,1950~1990年调整7次。1990年执行的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是根据致残的原因和不同的伤残等级而确定的。是年,全县共有革命伤残人员439人,其中在职189人,在乡250人,共发放抚恤(保健)金16.6万元。
    临时补助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生活、生产有困难的烈军属、荣复转退军人除定期补助外,还实行临时补助,其中包括钱、粮、牲畜、农具、棉衣等。1952~1956年,全县共发放补助款3.59万元、粮5.75万公斤、牲畜320头、农具181件、棉衣2000件。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表 20—1 单位:元
┏━━━━━━━━━━┳━━━━━━━┳━━━━━━━━━━┳━━━━━━━━━━┓
┃项目 年标准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    在乡抚恤金标准  ┃    在职保健金标准  ┃
┣━━━━━━━━━━╋━━━━━━━╋━━━━━━━━━━╋━━━━━━━━━━┫
┃                    ┃    因战      ┃    1200            ┃    240             ┃
┃                    ┣━━━━━━━╋━━━━━━━━━━╋━━━━━━━━━━┫
┃    特等            ┃              ┃                    ┃                    ┃
┃                    ┃    因公      ┃    1100            ┃    216             ┃
┣━━━━━━━━━━╋━━━━━━━╋━━━━━━━━━━╋━━━━━━━━━━┫
┃                    ┃    因战      ┃    1020            ┃    204             ┃
┃                    ┣━━━━━━━╋━━━━━━━━━━╋━━━━━━━━━━┫
┃    一等            ┃    因公      ┃    950             ┃    184             ┃
┃                    ┣━━━━━━━╋━━━━━━━━━━╋━━━━━━━━━━┫
┃                    ┃    因病      ┃    860             ┃                    ┃
┣━━━━━━━━━━╋━━━━━━━╋━━━━━━━━━━╋━━━━━━━━━━┫
┃                    ┃    因战      ┃    740             ┃    156             ┃
┃                    ┣━━━━━━━╋━━━━━━━━━━╋━━━━━━━━━━┫
┃    二等甲级        ┃    因公      ┃    660             ┃    140             ┃
┃                    ┣━━━━━━━╋━━━━━━━━━━╋━━━━━━━━━━┫
┃                    ┃    因病      ┃    600             ┃                    ┃
┣━━━━━━━━━━╋━━━━━━━╋━━━━━━━━━━╋━━━━━━━━━━┫
┃                    ┃    因战      ┃    538             ┃    135             ┃
┃                    ┣━━━━━━━╋━━━━━━━━━━╋━━━━━━━━━━┫
┃    二等乙级        ┃    因公      ┃    490             ┃    122             ┃
┃                    ┣━━━━━━━╋━━━━━━━━━━╋━━━━━━━━━━┫
┃                    ┃    因病      ┃    450             ┃                    ┃
┣━━━━━━━━━━╋━━━━━━━╋━━━━━━━━━━╋━━━━━━━━━━┫
┃                    ┃    因战      ┃    336             ┃    108             ┃
┃                    ┣━━━━━━━╋━━━━━━━━━━╋━━━━━━━━━━┫
┃    三等甲级        ┃              ┃                    ┃                    ┃
┃                    ┃    因公      ┃    322             ┃    98              ┃
┣━━━━━━━━━━╋━━━━━━━╋━━━━━━━━━━╋━━━━━━━━━━┫
┃                    ┃    因战      ┃    272             ┃    90              ┃
┃                    ┣━━━━━━━╋━━━━━━━━━━╋━━━━━━━━━━┫
┃    三等乙级        ┃              ┃                    ┃                    ┃
┃                    ┃    因公      ┃    272             ┃    82              ┃
┗━━━━━━━━━━┻━━━━━━━┻━━━━━━━━━━┻━━━━━━━━━━┛
    说明:1、此表从1988年1月1日执行;2、表内所列款数均为全年应领数。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