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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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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因工致伤、致病的医疗费用,因工致残的生活补助费及因工致伤亡的抚恤金都有具体规定。1955年,在国营吕村酒厂和搬运队两个单位试行劳动保险基金制度。1959年推行至国营商业系统的8个单位,并成立基层劳动保险组织,建劳动保险档案。1963年5月,对基层劳动保险组织进行整顿,加强对保险基金的管理。至1976年劳动保险事业没有大的发展。
1980年实行劳动保险基金制度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26个,职工2674人;有120名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退休金待遇。同时参加劳动保险的职工享受100%的公费医疗,其直系亲属享受50%的公费医疗待遇,凭指定医院的收据在单位报销。
1985年,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保险制度也有所改革。固定工退休保险费用逐步实行社会统筹,1987年有35个全民所有制单位、48个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涉及职工7011人。合同制职工实行退休养老保险。至1990年有合同制用工单位127个,招用合同制职工7000人,其中属城镇户口的合同工5944人,由计划内合同工转为农民合同制的职工1056人。规定用工单位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18%和本人工资的3%统一扣出,作为退休养老保险金,交劳动局社会保险处管理。1985~1990年,累计收入退休养老保险金4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