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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代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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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嘉祥是三等县,县署有品级、食朝廷俸禄的官吏5人(知县、教谕、训导、典史、巡检),下领吏员、差役不过20人。知县由吏部放任,任期一般为3年,并实行“回避制度”。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清政府推行维新,兴办学堂,县增办警务、厘金、邮传等机构,人员增多。
朝廷俸禄称正俸,知县正七品,年俸生银45两;教谕、训导正八品,年俸生银40两;典史、巡检年俸生银31两5钱2分。另有恩俸、养廉银等,称加俸。吏员无养银,其薪俸从赋役收入中的“加耗”、“陋规”等附加项目支付。差役薪俸从赋役收入中银差项下支付,紫薪皂隶年俸银12两,马夫年俸银14两,斋夫、膳夫年俸银10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