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进行复查,通过复查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实有错,需要再审或改判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引起复查的案件有三方面:一、发现复查。来自两个方面:(一)本院院长发现原判确有错误,依法提出需要再审的。(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原判确有错误,依法指出再审的。二、申诉复查。根据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和其他公民的申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复查。1979~1990年受理刑事申诉案件470起,经复查维持原判的330起,改判的140起,其中改判无罪的106人,免予刑事处分的9人,减轻刑罚的23人,由反革命罪改为普通刑事罪的2人。三、落实政策复查。1952年在司法改革中清理出错案52件,分别进行了改判或纠正。1956年下半年对1955~1956年上半年在肃反运动中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政治案件449起进行了复查,经复查维持原判的334起,改判115起,118人。其中改判无罪的2人,免予刑事处分的32人,减轻刑罚的84人。1962年5月至1964年7月对1958~1960年判处的刑事案件2443起(含撤县后由外县、市判处的1038起)进行了复查,改判140起145人,其中改判无罪的46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5人,减轻刑罚的81人,加重刑罚的2人,事实不清暂予释放的1人。1979年初至1987年8月在落实党的政策工作中对如下案件作了复查改判:一、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371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经过复查改判101起,其中改判无罪的50人,免予刑事处分的6人,减轻刑罚的45人。二、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政治性案件××××件。××××人进行了排查。对其中涉及干部职工的192起进行了全面复查,经过复查改判48起。涉及起义投诚人员、台胞台属、知识分子等统战政策方面的案件29起,经复查改判7起,其中改判无罪的5起,改变性质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各1起。
第七节 申诉复查
县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进行复查,通过复查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实有错,需要再审或改判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引起复查的案件有三方面:一、发现复查。来自两个方面:(一)本院院长发现原判确有错误,依法提出需要再审的。(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原判确有错误,依法指出再审的。二、申诉复查。根据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和其他公民的申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复查。1979~1990年受理刑事申诉案件470起,经复查维持原判的330起,改判的140起,其中改判无罪的106人,免予刑事处分的9人,减轻刑罚的23人,由反革命罪改为普通刑事罪的2人。三、落实政策复查。1952年在司法改革中清理出错案52件,分别进行了改判或纠正。1956年下半年对1955~1956年上半年在肃反运动中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政治案件449起进行了复查,经复查维持原判的334起,改判115起,118人。其中改判无罪的2人,免予刑事处分的32人,减轻刑罚的84人。1962年5月至1964年7月对1958~1960年判处的刑事案件2443起(含撤县后由外县、市判处的1038起)进行了复查,改判140起145人,其中改判无罪的46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5人,减轻刑罚的81人,加重刑罚的2人,事实不清暂予释放的1人。1979年初至1987年8月在落实党的政策工作中对如下案件作了复查改判:一、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371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经过复查改判101起,其中改判无罪的50人,免予刑事处分的6人,减轻刑罚的45人。二、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政治性案件××××件。××××人进行了排查。对其中涉及干部职工的192起进行了全面复查,经过复查改判48起。涉及起义投诚人员、台胞台属、知识分子等统战政策方面的案件29起,经复查改判7起,其中改判无罪的5起,改变性质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各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