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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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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审判是从民事审判中划分出来的。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公民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日益频繁,经济合同纠纷逐渐增多,单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民法院参与国家经济管理显得越来越必要。为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保护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于1982年2月增设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干部2人,至1988年增至8人。1982~1990年共审结经济合同案件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5179起,诉讼标的额1767.19万元。1982~1988年经济案件审结量逐年增加,1989年有所回落,1990年又有所增加。1982年7起,1986年170起,1988年增至1807起,1989年957起,1990年增至1262起。
县人民法院不断加强经济审判工作,以调整和理顺经济关系,服务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其基本做法是:一、转变“坐堂办案”的衙门作风。人民法院于1987~1988年先后5次抽调审判人员组成数十个巡回法庭,深入到16个乡(镇),巡回审理各类经济合同案件2026起,诉讼标的额309.5万元;二、通过经济审判积极宣传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教育公民增强法制观念。1988年巡回审理借款合同纠纷,为农村信用社收回逾期贷款250余万元;还通过宣传法制,推动其他借款人主动归还逾期贷款1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