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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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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中国建立至1957年审结民事案件3163起,至1990年共审结民事案件9828起。
1950年审结150起,1952年审结381起,1954年增至685起。1955年、1956年农民、手工业者逐步走向集体化的道路,政治安定,民事案件分别下降至481起、231起。1957年人民内部矛盾突出,民事案件回升到526起。1958年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人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民事案件急剧下降到194起。1962年至1966年5月审结848起。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机构一度被取消,民事案件处于低谷。1966年6月至1976年10月共审结民事案件500起。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心转移,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民主、法律的不断完善、加强,人们横向交流越来越频繁,民事纠纷逐年增多。人民法院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强了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民事审判干部队伍不断扩大。1976年有民事干部9人,1988年增至40人。1982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87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后,民事审判干部按照“两法”的规定,及时受理民事案件,使民事审判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正规化道路。
从1976年11月至1990年共审结民事案件5336起。1977~1989年民事案件的审结逐年增多,但1990年有所回落。1977年审结37起,1980年审结134起,1983年审结380起,1988年审结570起,1989年审结923起,1990年审结821起。
1951年人民法院建立人民接待室,与民庭合署办公,配备专职干部,接待、处理信访案件,调解简易纠纷。1978年接待室分设,配备专职干部2人,后增至3人,1951~1990年共接待人民来访104355人次,处理人民来信9357件,调解简易纠纷3682件。其中1978~1988年接待人民来访60855人次,处理人民来信4911件,调解简易纠纷1674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