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中国建立至1990年审判各类刑事案件6724起。新中国建立至1958年共审判4946起,仅1958年就审判1405起。1962年至1966年5月共审判290起。1966年6月至1976年10月共审判358起。1976年11月至1982年共审判220起。1983年至1990年共审判775起。
新中国建立初期,审判机关根据中共中央指示,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清除敌、伪残余势力,自1950年10月至1954年2月对潜藏的特务、土匪、恶霸、会道门头子、反动党团骨干及其他坏分子计1176人,依法予以惩处,对其中罪大恶极的分子×××人处以极刑。为保卫党的中心工作顺利进行,县法院派员参加临时法庭,深入基层就地办案。1950~1952年审判地、富倒算案92起,贪污案77起。
1983~1986年在严打斗争中共判处各类刑事案件375起,478人(不含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判处的重刑案件)。
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审判严格按照两法的规定办案,从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刑到适用程序,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使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较高。
第三节 刑事审判
从新中国建立至1990年审判各类刑事案件6724起。新中国建立至1958年共审判4946起,仅1958年就审判1405起。1962年至1966年5月共审判290起。1966年6月至1976年10月共审判358起。1976年11月至1982年共审判220起。1983年至1990年共审判775起。
新中国建立初期,审判机关根据中共中央指示,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清除敌、伪残余势力,自1950年10月至1954年2月对潜藏的特务、土匪、恶霸、会道门头子、反动党团骨干及其他坏分子计1176人,依法予以惩处,对其中罪大恶极的分子×××人处以极刑。为保卫党的中心工作顺利进行,县法院派员参加临时法庭,深入基层就地办案。1950~1952年审判地、富倒算案92起,贪污案77起。
1983~1986年在严打斗争中共判处各类刑事案件375起,478人(不含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判处的重刑案件)。
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审判严格按照两法的规定办案,从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刑到适用程序,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使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