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中共中央宣布取缔国民党的《六法全书》,陆续建立人民审判制度。1952年进行司法改革,对遗留的旧的审判思想和审判作风进行了批判和清理,为实行人民审判制度铺平了道路。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之后,县人民法院逐步实行独立审判、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两审终审等项制度。
1958年在左倾思潮的影响下,把独立审判、使用法律一律平等、辩护等项制度看作资产阶级的产物加以批判,视其为“对抗党的领导”、“替阶级敌人说话”,并推行所谓“一员顶一员”,使审判程序、制度遭到破坏。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砸烂公、检、法,使各项审判程序、制度被取消。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至1979年,在以法治国,加强民主和法制的形势下,使原来的各项审判程序、制度陆续恢复。
自1980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1982年10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使各项审判程序、制度逐渐具体化、系统化和法律化。
第二节 审判制度
1949年中共中央宣布取缔国民党的《六法全书》,陆续建立人民审判制度。1952年进行司法改革,对遗留的旧的审判思想和审判作风进行了批判和清理,为实行人民审判制度铺平了道路。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之后,县人民法院逐步实行独立审判、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两审终审等项制度。
1958年在左倾思潮的影响下,把独立审判、使用法律一律平等、辩护等项制度看作资产阶级的产物加以批判,视其为“对抗党的领导”、“替阶级敌人说话”,并推行所谓“一员顶一员”,使审判程序、制度遭到破坏。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砸烂公、检、法,使各项审判程序、制度被取消。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至1979年,在以法治国,加强民主和法制的形势下,使原来的各项审判程序、制度陆续恢复。
自1980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1982年10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使各项审判程序、制度逐渐具体化、系统化和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