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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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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县检察院于1980年3月设立经济检察组。1981年初改为经济检察股,1986年初又改为经济检察科。
县检察院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偷税漏税和假冒商标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济犯罪案件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1980~1990年底,共受理经济案件256起,立案160起,206人,已查结136起。起诉40起,54人;免诉73起,90人。共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