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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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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嘉祥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于1980年12月由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至1990年共历4届。为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常委会由15~1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并为常委会的召开做好筹备事宜。县人大常委会设立后,其办事机构不断完善。1981年1月始设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1985年10月增设法制调研科和代表联络科。1988年2月设调查研究科,法制调研科改为法制科,同年12月撤销调查研究科,设财政经济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科。1989年6月代表联络科改为人事代表工作室,法制科改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科改称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科改称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增设农业工作委员会。至1990年,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为2个室、4个委员会,共有工作人员31人。
代表联络 1981年2月12日,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以公社和县直各大系统为单位,建立健全人民代表联系小组。代表较多的公社由公社管委主任任组长,再选举2名副组长;代表较少的公社由1名管委副主任任组长,再选1名副组长;县直按大系统建立代表小组,选举组长、副组长各1人。同年6月3日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加强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办法的通知》。1984年7月19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联系县人民代表的暂行办法》。1985年6月5日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有县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成员、县直部、委、办、局、公司负责人、各乡(镇)长、司法助理员和县人民代表组长参加的会议。会上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陶焕三作了民主与法制问题的讲话。同年12月2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增设代表联络科。1986年3月24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常委会议决定在全县各乡(镇)设立人民代表联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做好本乡(镇)各级代表的联络工作。同年7月召开有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人参加的全县代表联络工作会议,会议学习了外县、区的经验,纸坊镇、大山头镇和疃里乡介绍了建立代表联络办公室开展代表活动的体会和做法。至年底,已有16处乡(镇)建立了代表联络办公室。
提案、议案 1980年12月召开的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收到代表提案440件,经过审查整理归纳为264件,会后很快处理完毕。
1983年11月15日,县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改进县人代会议案、提案办法的通知》,自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起,对议案和提案处理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在人代会开会期间,代表可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向大会提出议案。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全县性的重大事项并经所属代表团同意后,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审议,然后交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二、今后在人代会开会期间,不再集中收集和处理代表提案。代表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无论开会期间还是闭会以后,都可随时向人代会和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大会秘书处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三、不属县人代会职权范围而属社、镇或其他机关解决的问题,一般直接向社、镇或其它机关提出,并由他们负责研究答复。
1984年5月召开的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会议期间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132件,代表还提出35条建议和35条批评意见。这些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分别于会中、会后交县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办理。
1987年3月底至4月初召开的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会议期间,收到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共218件,这些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于会后授权县政府进行处理。1988年4月召开的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收到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共28件,其中2项作议案处理,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题报告,其他26件议案均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由县人大常委会整理后转交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办理,另外大会秘书处在会议期间,收到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84件,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分类整理,分别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1990年3月底至4月初召开的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会议期间收到代表议案28件。其中两项议案作为大会议案处理,26件议案作为代表建议处理,由县人大常委会转交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大会秘书处收到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114件,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分类整理转交有关单位和组织研究办理。
监督视察 1980年12月至1990年,嘉祥县第八届至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126次,组织视察15次。
1981年4月15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副县长周展所作的《关于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安排意见》的报告,经过审议,批准了这个报告。6月2日,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同意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统计局和城建局,批准《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管理的若干规定》。8月13日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并同意印发副县长周展所作的《关于1981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意见的报告》。10月30日,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同意县人民政府恢复县二轻局、县对外贸易局,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县计划生育局。
1982年2月18日,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副县长胡长安所作的《关于198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安排意见》的报告。经审议,批准了这个报告。3月6日,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通过了《嘉祥县城关镇人民公约》,决定交由县人民政府颁布试行。5月12日,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村镇建房用地的具体规定》,决定交由县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1983年12月2日,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撤销原嘉祥县财税局,设立嘉祥县财政局、嘉祥县税务局。
1984年9月15日至26日,嘉祥县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嘉祥县委员会会同县、乡政府和教育部门的负责人,组织200多人的教育视察团,共视察学校172处,占全县学校总数的30%。视察后,给县委、省、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分别写了专题报告。
1985年5月21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县司法局局长刘华亭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全县法制宣传情况和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的汇报》。经审议,批准了这个报告,并作出《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县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为促进卫生工作的改革、搞好除氟改水和疾病防治工作,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于9月23日至28日视察了县人民医院、县防疫站及乡(镇)医院、农村卫生室共59个单位。视察后,写出了《关于视察全县卫生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报县委和省、市人大常委会。
1985年8月27日至29日,县人大常委会对全县19处重点文物逐一进行了视察。这次视察,不仅弄清了全县重点文物的地址、状况、价值而且提出应采取的保护措施,同时对全县干部群众进行了一次生动实际的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重视文化遗产、加强文物管理的再教育,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1986年1月18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副县长李世荣所作的《关于土地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为了监督《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县九届人大常委会同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委办局负责人于5月下旬对梁宝寺造纸厂、纸坊镇第一水泥厂、县人民医院等11个单位进行了视察。10月23日至24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县公安局局长李光珠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学法执法、依法办事情况的汇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宗和所作的《关于打击经济犯罪情况的汇报》、县人民法院院长陈先珍所作的《关于“两打”和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汇报》、县司法局局长刘华亭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情况汇报》、县税务局局长吴效禹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学法执法、依法收税情况的汇报》、县工商局副局长李忠友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依法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经审议,作出了《嘉祥县人大常委会对公检法司关于工作情况的汇报审议意见》和《嘉祥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关于税收和工商管理工作情况汇报的审议意见》。
1987年5月下旬至6月初,县人大常委会会同县人民政府、农牧渔业局和土地清查办公室,对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历时9天,实地察看了19个乡(镇)的21个村庄和乡(镇)企业的占地情况,召开了8次共40位人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写出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县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情况的调查报告》,报县委和省、市人大常委会。
1989年4月25日至26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县长李相合代表县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加强农业基础,增强农业后劲,确保农业稳定发展情况的汇报》,副县长李世荣代表县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全县科技工作情况的汇报》、县畜牧办公室主任顾成玉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畜牧业发展情况的汇报》。经审议,作出了《县人大常委会对农业生产、科技工作和畜牧业发展情况汇报的审议意见》。8月15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副县长张金城代表县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工作汇报》。经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对治理、整顿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意见。10月13日至14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副县长张生贤代表县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嘉祥县依法治县实施方案(草案)的汇报》。经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了《嘉祥县依法治县实施方案(草案)》,并作出了依法治县的决议。
1990年8月22日至23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副县长杨存义代表县人民政府所作的《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意见(草案)的汇报》、县教育局局长孟庆生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所作的《关于制定〈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意见(草案)〉的说明》。经审议修改、通过了《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意见》,并作出了决议。12月27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杨发廉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嘉祥县人民政府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草案)的汇报》。经审议修订,通过了《嘉祥县人民政府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办法》。
人事任免 县人大常委会,自1981年开始实行人事任免工作,至1990年底,先后共任免459人次。其中任命和批准任命351人次,免去职务和接受辞职108人次,任命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科(委)室正、副科长、主任25人次,各科室秘书5人;免去职务的科(委)室正、副科长、主任14人次。任命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代理县长和副县长10人次,主任和局长109人次(含批准任命局长);免去职务和接受辞去职务的正、副县长7人次,主任和局长8人次。任命县人民法院副院长6人次,正、副庭长49人次,审判委员会委员11人次,审判员25人次;免去职务的副院长4人次,正、副庭长14人次,审判委员会委员4人次。任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副检察长8人次,检察委员会委员22人次,检察员81人次;免去职务的副检察长2人,检察委员会委员6人,检察员49人。
嘉祥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县人民政府人事任免表
表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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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 ┃ 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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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正副主任、科长 ┃科室秘书 ┃正副县长 ┃主任、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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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 ┃ 免 ┃ 任 ┃ 免 ┃ 任 ┃ 免 ┃ 任 ┃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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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3 ┃ ┃ ┃ ┃ ┃ ┃ 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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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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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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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2 ┃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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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5 ┃ 1 ┃ 1 ┃ ┃ 1 ┃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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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 1 ┃ ┃ ┃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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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 2 ┃ 4 ┃ ┃ ┃ 2 ┃ 3 ┃ 3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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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3 ┃ 1 ┃ 4 ┃ ┃ 2 ┃ ┃ 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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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7 ┃ 4 ┃ ┃ ┃ 3 ┃ 3 ┃ 5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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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2 ┃ 1 ┃ ┃ ┃ 1 ┃ 1 ┃ 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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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25 ┃ 14 ┃ 5 ┃ ┃ 10 ┃ 7 ┃ 109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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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人事任免表
表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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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县人民法院 ┃ 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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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副院长 ┃正副庭长 ┃审判委委员 ┃ 审判员 ┃正副检察长 ┃检察委委员 ┃ 检察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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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 ┃ 任 ┃ 免 ┃ 任 ┃ 免 ┃ 任 ┃ 免 ┃ 任 ┃ 免 ┃ 任 ┃ 免 ┃ 任 ┃ 免 ┃ 任 ┃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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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3 ┃ ┃ 10 ┃ 2 ┃ ┃ ┃ 10 ┃ ┃ 3 ┃ 1 ┃ 8 ┃ 1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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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1 ┃ ┃ 5 ┃ ┃ 8 ┃ ┃ ┃ ┃ 2 ┃ ┃ 2 ┃ ┃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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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 ┃ 5 ┃ ┃ ┃ ┃ 1 ┃ ┃ ┃ ┃ ┃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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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2 ┃ 4 ┃ ┃ ┃ 2 ┃ 4 ┃ ┃ ┃ 1 ┃ ┃ 5 ┃ 3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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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 ┃ 10 ┃ 6 ┃ 1 ┃ ┃ 4 ┃ ┃ ┃ ┃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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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 ┃ ┃ ┃ ┃ ┃ ┃ ┃ ┃ ┃ ┃ 1 ┃ ┃ 24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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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 ┃ ┃ 5 ┃ 3 ┃ ┃ ┃ 5 ┃ ┃ ┃ ┃ 2 ┃ 2 ┃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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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 ┃ 1 ┃ ┃ ┃ ┃ 5 ┃ ┃ ┃ ┃ 3 ┃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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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 ┃ 4 ┃ ┃ ┃ ┃ ┃ ┃ 2 ┃ ┃ 1 ┃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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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 ┃ 9 ┃ 3 ┃ ┃ ┃ ┃ ┃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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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6 ┃ 4 ┃ 49 ┃ 14 ┃ 11 ┃ 4 ┃ 25 ┃ ┃ 8 ┃ 2 ┃ 22 ┃ 6 ┃ 81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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