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至1990年,县城建房总面积为170.7万平方米。1986~1988年建房最多,3年建房总面积为30万平方米,占建房总面积的17.6%。
新建房屋总面积中,属全民所有的占58%,属集体所有的占16%,属私人所有的26%。在私人建房中,多为拆旧房建新房,或搬迁建房。
新中国建立后,土房、草房逐渐被砖瓦房所代替。80年代,砖瓦房已不多见,多为砖混、钢混、框架等新式结构的房屋。至1988年,在县城新建房屋中,钢混结构的房屋为10万多平方米,占10%;砖混结构的房屋81万多平方米,占80%;砖木结构的房屋7万平方米,占7%;其他结构的房屋2万多平方米,占2%;原来旧土房还有1万多平方米,只占1%。1985年以来的公共建筑,几乎全为钢混和框架结构。
县城房屋平房逐渐减少,楼房逐渐增多。至1988年,在101.7万平方米的新建房屋中,平房51.7万平方米,占50.8%;两层楼房20.3万平方米,占19.96%;三层楼房20万平方米,占19.7%;四层和四层以上楼房9.7万平方米,占9.5%。而1986~1988年3年所建房屋,楼房建筑面积就占60%,四层和四层以上楼房则占22%。至1988年,在县城新建房屋中:住宅用房57.9万平方米,占57%;工交仓储用房16.58万平方米,占16.3%;商业服务用房15.2万平方米,占15%;教育、卫生、科研用房5.1万平方米,占5%;办公用房5.7万平方米,占5.6%;文化、体育、娱乐用房1.1万平方米,占1%;其他用房0.12万平方米,占0.1%。
第四节 房屋建设
新中国建立至1990年,县城建房总面积为170.7万平方米。1986~1988年建房最多,3年建房总面积为30万平方米,占建房总面积的17.6%。
新建房屋总面积中,属全民所有的占58%,属集体所有的占16%,属私人所有的26%。在私人建房中,多为拆旧房建新房,或搬迁建房。
新中国建立后,土房、草房逐渐被砖瓦房所代替。80年代,砖瓦房已不多见,多为砖混、钢混、框架等新式结构的房屋。至1988年,在县城新建房屋中,钢混结构的房屋为10万多平方米,占10%;砖混结构的房屋81万多平方米,占80%;砖木结构的房屋7万平方米,占7%;其他结构的房屋2万多平方米,占2%;原来旧土房还有1万多平方米,只占1%。1985年以来的公共建筑,几乎全为钢混和框架结构。
县城房屋平房逐渐减少,楼房逐渐增多。至1988年,在101.7万平方米的新建房屋中,平房51.7万平方米,占50.8%;两层楼房20.3万平方米,占19.96%;三层楼房20万平方米,占19.7%;四层和四层以上楼房9.7万平方米,占9.5%。而1986~1988年3年所建房屋,楼房建筑面积就占60%,四层和四层以上楼房则占22%。至1988年,在县城新建房屋中:住宅用房57.9万平方米,占57%;工交仓储用房16.58万平方米,占16.3%;商业服务用房15.2万平方米,占15%;教育、卫生、科研用房5.1万平方米,占5%;办公用房5.7万平方米,占5.6%;文化、体育、娱乐用房1.1万平方米,占1%;其他用房0.12万平方米,占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