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乡镇企业贷款,1984年前为社队信贷,开始于1958年。1958~1959年在“大办工业”的口号下,全县各公社都办起了不同类型的小工厂,生产小型农机具和农民生活用具,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则由银行贷款解决。县人民银行农村金融股兼管这项工作。信贷资金从农业信贷指标内调剂解决,各营业所负责具体办理。
1963年,在国民经济调整中,社办企业由于条件不具备,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有的撤销,有的被关闭,有的则转为生产大队的副业。
1971年,国家开始重视发展社队企业,县人民银行专拨了社队企业信贷指标,并对社队企业进行专项管理。1973年,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农村人民公社贷款办法(草案)》规定:对社队企业贷款用于解决社队办农、林、牧、渔,拖拉机站、排灌站、农副产品加工、农机具修配等企业的生产费用和生产设备资金不足,以及社队办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和设备资金不足的问题。当时,嘉祥县的社队企业还处在起步阶段,发展不快。1971~1975年,全县共发放社队企业贷款49万元,收回33万元,余额45万元。
1979年,人民银行总行颁发了《农村社队企业贷款试行办法》,把社队企业作为农村经济的四大支柱之一。1979年,县农业银行恢复后,建立了社队企业信贷股,本着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原则,支持社办、联办企业的发展,支持新上项目,帮助企业清资、挖潜,搞好经营管理。在1976~1980年的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共发放社队企业贷款856万元(其中银行352万元,信用社504万元);贷款余额225万元(其中银行143万元,信用社82万元)。
1981年后,县农业银行根据农业银行总行《关于加强社队企业贷款工作的意见》,按照“少关停,多并转,促联合”的要求,支持社队企业增加消费品生产,转产中小型农机具,帮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落实关停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从信贷资金上支持社队企业的发展;同时帮助企业扭转利润分配的混乱状况。
1984年,社队企业改为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的信贷工作主要是帮助企业改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经济效益。
1981~1985年,全县共发放乡镇企业贷款4862万元,其中农业银行2005万元,信用社2857万元;1985年底,乡镇企业贷款余额1034万元,其中农业银行588万元,信用社446万元。
1986年,重点支持了王堌堆、疃里、黄岗3处水泥厂的扩建和设备更新,发放贷款84万元。在梁宝寺镇进行了乡镇企业贷款办法试点,并在全县推广。是年,全县实行定额管理的乡镇企业25个,占全县乡镇企业的21%;指定流动资金定额547万元,占资金总额的37%;银行、信用社贷款427万元;核定流动资金贷款151万元;限额贷款196万元。按照贷款办法的规定,实行差别利率。
1987年,坚持“保一类,挖二类,压三类”的择优扶持原则,实行“以销定贷,以清定贷,以补定贷,以还定贷,以存定贷”的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贷款的投向、投量和期限,保持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全年共发放乡镇企业贷款3515万元。主要用于支持乡镇企业发展横向联合,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和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
1988年,实行“积极扶持,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效益”和“有松有紧,松紧适度,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原则,积极收回逾期贷款和风险贷款。全年共发放乡镇企业贷款4430万元,其中农业银行1427万元,信用社3003万元。
1990年,乡镇企业贷款余额4836万元,其中农业银行1807万元,信用社3029万元。
第三节 乡镇企业信贷
嘉祥县乡镇企业贷款,1984年前为社队信贷,开始于1958年。1958~1959年在“大办工业”的口号下,全县各公社都办起了不同类型的小工厂,生产小型农机具和农民生活用具,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则由银行贷款解决。县人民银行农村金融股兼管这项工作。信贷资金从农业信贷指标内调剂解决,各营业所负责具体办理。
1963年,在国民经济调整中,社办企业由于条件不具备,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有的撤销,有的被关闭,有的则转为生产大队的副业。
1971年,国家开始重视发展社队企业,县人民银行专拨了社队企业信贷指标,并对社队企业进行专项管理。1973年,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农村人民公社贷款办法(草案)》规定:对社队企业贷款用于解决社队办农、林、牧、渔,拖拉机站、排灌站、农副产品加工、农机具修配等企业的生产费用和生产设备资金不足,以及社队办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和设备资金不足的问题。当时,嘉祥县的社队企业还处在起步阶段,发展不快。1971~1975年,全县共发放社队企业贷款49万元,收回33万元,余额45万元。
1979年,人民银行总行颁发了《农村社队企业贷款试行办法》,把社队企业作为农村经济的四大支柱之一。1979年,县农业银行恢复后,建立了社队企业信贷股,本着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原则,支持社办、联办企业的发展,支持新上项目,帮助企业清资、挖潜,搞好经营管理。在1976~1980年的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共发放社队企业贷款856万元(其中银行352万元,信用社504万元);贷款余额225万元(其中银行143万元,信用社82万元)。
1981年后,县农业银行根据农业银行总行《关于加强社队企业贷款工作的意见》,按照“少关停,多并转,促联合”的要求,支持社队企业增加消费品生产,转产中小型农机具,帮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落实关停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从信贷资金上支持社队企业的发展;同时帮助企业扭转利润分配的混乱状况。
1984年,社队企业改为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的信贷工作主要是帮助企业改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经济效益。
1981~1985年,全县共发放乡镇企业贷款4862万元,其中农业银行2005万元,信用社2857万元;1985年底,乡镇企业贷款余额1034万元,其中农业银行588万元,信用社446万元。
1986年,重点支持了王堌堆、疃里、黄岗3处水泥厂的扩建和设备更新,发放贷款84万元。在梁宝寺镇进行了乡镇企业贷款办法试点,并在全县推广。是年,全县实行定额管理的乡镇企业25个,占全县乡镇企业的21%;指定流动资金定额547万元,占资金总额的37%;银行、信用社贷款427万元;核定流动资金贷款151万元;限额贷款196万元。按照贷款办法的规定,实行差别利率。
1987年,坚持“保一类,挖二类,压三类”的择优扶持原则,实行“以销定贷,以清定贷,以补定贷,以还定贷,以存定贷”的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贷款的投向、投量和期限,保持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全年共发放乡镇企业贷款3515万元。主要用于支持乡镇企业发展横向联合,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和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
1988年,实行“积极扶持,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效益”和“有松有紧,松紧适度,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原则,积极收回逾期贷款和风险贷款。全年共发放乡镇企业贷款4430万元,其中农业银行1427万元,信用社3003万元。
1990年,乡镇企业贷款余额4836万元,其中农业银行1807万元,信用社30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