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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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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开征房田契税。清末,买契征9%,典契征6%。民国时期,亦征契税,俗称“粘约”,并以此作为田宅过拨的依据。
新中国建立后,契税是在房田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双方所立的契约,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税种。1953年初,嘉祥县人民政府发出《契税工作布置》,自1953年4月份开征契税。买卖契税,由买方按买价缴纳6%;典当契税,由承典(当)人按典价缴纳3%;交换契税,两方价值相等者,免纳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按6%纳税;先典后买之买契税,准予从应纳的买契税额中,扣去先纳的典契税额,但以承典人与买主同为一人或继承,原承典人之父母、妻子等直系亲属为限;凡因分家、离婚及嫁娶带地者,应凭契或土地证与分析单向县政府呈验,经核查属实后准予另换新契,免征契税;继承土地房屋,准予继承人凭承契或土地证与继承单向县政府呈验,经核查属实后,准予另换新契,免征契税。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土地成为国有或集体所有,城乡房屋买卖也很少发生,契税征收逐渐中止。
1990年7月16日,济宁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契税征收工作的通知》指出:“从一九九○年起恢复我市的契税征收工作。各县(市)区应立即布置,按照政策和规定的业务手续,抓紧实施征收。对一九九○年元月一日以后发生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等产权转移变动,应立即办理契税征收业务,并将征起的税款及时解缴国库”。
嘉祥县于1990年下半年始恢复契税征收工作。是年,嘉祥镇征收解库契税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