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的演变 1724年(清雍正二年)实行“摊丁入亩”,亦称“地丁合一”,即以府或县为单位,按康熙五十年征收丁银的总额,按亩全部摊入到田赋中。
民国初期,田赋沿用清制。1914年改征银元,地丁银每两折征银元2元2角,漕米每石折6元。1928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将田赋划归各省。田赋划归地方后,分省税和地方税两种,省税征收忙银和漕粮。忙银分上、下两忙,3月1日开征至6月底为上忙,亦称夏忙;9月1日至12月底为下忙,亦称秋忙。漕粮每年冬季征一次,所以通称“两忙一粮”。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将田赋收归中央,并改征实物。1941年田赋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内,征收的田赋称作“农业税”,实行合理负担,以征粮为主,俗称“公粮。1948年12月25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规定:“采取有免征点的比例征税的单一税制”。免征点规定,所有农业人口,不分男女老幼,每人均扣除一个标准亩的免征点,免纳负担。实行免征点的比例税制执行至1957年。
1958年6月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并以征收粮食为主,对交纳粮食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改征其他农产品或者现款”。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根据《条例》精神,将原执行的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改为常产税率,依率计征。征收农业税的农业收入一律折合为标准粮。
1979年起,嘉祥县执行起征点,全年人均口粮达不到180公斤,人均分配收入不足40元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起征点的税制执行至1983年。
1985年5月17日,国务院批准:“将现行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的改为折征代金。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对继续征收粮食的粮食部门也按‘倒三七’比例价与财政部门结算划拨税款”。
正税、附税 清代税赋负担极不公平,正税之外地方附捐甚重。1840年,(清道光二十年)鸦片战争后,清政府更加腐败,各项附捐杂税更重。
民国时期,地方附捐与临时附捐极重,随同正税一并征收。1928年,嘉祥县全年驻军9次,过军25次,取现金和粮食、柴草、车辆、牲畜折洋及县财政局招待军队雇佣忙夫饮食等,各项支洋总计24.75万元。当时全县约14万人,平均每人负担1.77元。1931年,嘉祥县地方附捐与临时附捐合计为4.9万元。1934年以后,附捐更无定例,皆以所需随意加派。1943年,嘉祥县地方附捐与临时附捐合计为88.15万元,比1931年增加了17倍。
1949年6月4日,冀鲁豫行政公署下达《麦征工作指示》规定:“老标准亩(每亩收杂粮150斤至180斤)全年征收30.4斤,另征地方粮不超6斤”。1950年6月8日平原省第二次财政会议《关于麦征工作报告提纲》规定:“夏征公粮以大行政区为单位,征收总额平均不得超过夏收正产物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三,地方附加税以省为单位,不得超过国家征收额的百分之十五。”
新中国建立后,嘉祥县实征农业税正税及附加税占农业种植收入的比例是:“一五”(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4.4%,“二五”时期为4.63%,三年调整时期为2.85%,“三五”时期为2.06%,“四五”时期为2.67%,“五五”时期为1.89%,“六五”时期为1.19%,“七五”时期为0.89%。
合理负担 标准亩、负担亩。1948年12月25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规定:“凡当年应产各十市斗之土地作为一个标准亩,其超过或不足十斗谷者,一斗按标准亩一分,一升按标准亩一厘计算,升以下不计”。免征点规定,不分男女老幼,每人均扣除一个标准亩的免征点,免纳负担。“负担亩,系指以户为单位,其所有标准亩,扣除免征点及牲畜消耗后,所余应纳负担之标准亩。耕畜及其所生之幼畜,扣除消耗规定为:牛、驴每头扣除一个标准亩的十分之四;骡、马每匹扣除一个标准亩的十分之七;但主要用于运输或专供贩卖之牲畜不在此限”。1954年8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山东省1954年农业税实施细则(草案)》规定:“全省统一实行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原属平原省的县,实行折谷定产,以谷子为标准,其他粮均折谷计算(小麦七折、豆子八折、玉米九折)。每135斤谷子折合一个标准亩,每一农业人口扣除一个标准亩的免税额后,每负担亩全年征收小米20斤”。这一实施细则执行至1957年。
常产税率。1958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将原执行的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改为常产税率,依率计征。“常产”既非实际产量,亦非计划产量,而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土质、水利、地势等),种植习惯,经营水平,在当地一般情况下,正常年景所能达到的产量。嘉祥县,在1952年查田定产时,对常年产量,评为五等,全县平均常产为145.9市斤,1962年为142.3市斤,1972年为142.5市斤,1982年为141.6市斤,1990年为141.5市斤。自1953年至1990年嘉祥县农业税的计税常产一直稳定在141市斤至146市斤之间。
嘉祥县农业税常产税率:1952年为18.96%,1953年为15.72%,1962年为15.19%,1963年为10%。1964~1990年常产税率一直稳定在9.63%~9.65%。
标准粮价。1958年山东省将“征收农业税的农业收入一律折合为标准粮,以市斤为单位,每市斤单价规定0.10元”。折合标准粮办法沿用至今。随着粮食收购价格的提高,对标准粮价格作了相应的上调。1961年标准粮每市斤提高到0.115元,1966年每市斤提高到0.127元,1979年每市斤提高到0.15元,1985年每市斤提高到0.20元。1987年调整为每公斤标准粮0.4131元。1988年提高到每公斤0.4257元,1989年提高到每公斤0.4526元。
计税土地。1952年10月24日,平原省人民政府下达《平原省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计划》后,嘉祥县成立了查田定产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了统一标准尺杆,逐区、逐村、逐户丈量土地,并造册上报。是年核实计税土地1124549亩。
1973年3月,嘉祥县根据山东省财金局有关计税基础核实等规定,对全县16处公社、684个生产大队、3479个生产队及81个机关、学校、农场、个体户等纳税单位所经营的定产地、特产地、非耕地、开荒地以及社员经营的自留地、饲料地等全面进行了清丈。共清丈土地面积1235913亩,依法扣除社员自留地、生产队场院占地、尚未改造恢复耕种的碱洼绝产地、沟渠路占地、未满免税年限的开荒地和自报瞒报地、纯无收益的造林地、大片林荒和其他占地等,核实计税土地1043716亩,比1972年增加46208亩,增加常产2747497公斤,增加计税额(标准粮)290733公斤。
农业税减免 鼓励发展生产的减免。新中国建立初期,农业税征收即推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鼓励生产,增产不增税的政策。1958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的《山东省农业税征收实施规定(草案)》规定:凡饲养牛、马、骡、驴幼畜和种畜的纳税人,每头种、幼畜减征税额7.5公斤。同年6月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在评定常年产量的时候,对于纳税人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未满3年的,应参照受益前正常年景的产量定常年产量。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1~3年。移民开垦荒地所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3~5年。在山地上新垦植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3~5年。
灾歉减免。1951年10月27日,平原省颁布的《农业税灾歉减免实施办法》规定:灾歉减免以户为单位,全年统算。歉收2成以上不到3成者,减征2成;歉收3成以上不到4成者,减征3成;歉收4成以上不到5成者,减征4成;歉收5成以上不到6成者,减征6成;歉收6成以上不到7成者,减征8成;歉收7成以上者,全部免征。连续受灾2年歉收平均达4成以上者,按上述规定提高一成减免之;连续2年以上歉收平均达5成者,按上述规定提高2成减免之。
1966年8月19日,山东省财政厅、粮食厅《关于一九六六年农业税秋征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农业税减免以生产队为单位,凡全年生产粮食的分配口粮,不足当地规定最低留量,没有现粮征购任务又无其他收入抵支农业税的,一律免征农业税。
1967年5月19日,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征收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规定:将现行的社会减免、灾情减免、种幼畜照顾合并为“负担困难照顾(合并后种幼畜照顾不再单独计算)”。是年山东省财政厅下达《关于一九六七年农业税征收工作通知》中规定:集体分配口粮不足150公斤而又无其他经济收入的单位,免征农业税。虽有余粮和其他经济收入,但交纳全部农业税有困难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减征。具体规定是:产粮队,粮食总产量扣除种子、饲料留量后,每人口粮不足150公斤的免征;经济作物折粮计算:花生总产量扣除规定的种子、自留油后计算;棉花按总产量八折;烟叶、蔬菜总产量七折计算;上述打折后的产量折粮与社员口粮统一计算,免征规定与产粮队同;减征单位减征后的口粮应稍高于免征队;全征单位征收后应稍高于减征队。
1972年10月12日,山东省财政金融局《关于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规定:“全年全部农作物总产量比平常年景产量,歉收不足三成的不减;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征;歉收三成以上不足六成的,根据歉收程度酌情减征”。此规定除个别年份的特殊规定外,沿用至今。
社会减免。1958年6月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可以减征农业税。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纳税确实有困难的,经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1972年,山东省财政金融局规定:“连年受灾地区和历年收入少、家底薄,完成全年农业税确有困难的贫队可以减免农业税。减免办法:纳税单位全年粮食总产量,扣除种子、饲料后,加上经济作物折粮,每人平均占有不足150公斤而又无其他收入的免征;每人占有超过150公斤,但完成全年农业税确有困难的,根据减免指标,酌情减征”。此规定执行至1978年。
1979年嘉祥县规定:生产队社员全年平均口粮在省规定的起征点以下的,一律免征农业税。
自1985年农业税改征代金起,山东省财政厅〔1985〕鲁财农字第120号文规定:对历年收入少、家底薄,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确无负担能力或遭受意外灾害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鳏、寡、孤、独和其他常年困难户,可根据当年收入情况,酌情给予社会减免;减免额度,由各市、地按照依率计征总额2%左右统一安排掌握。
1949~1990年嘉祥县农业税收统计表
表 12—8
1949~1990年嘉祥县农业税减免统计表
表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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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免 ┃减免税额 ┃占计征额 ┃ ┃ 减免 ┃减免税额 ┃占计征额 ┃
┃年度 ┃单位 ┃ ┃ ┃年度 ┃ 单位 ┃ ┃ ┃
┃ ┃ (个) ┃ (万元) ┃ % ┃ ┃ (个) ┃ (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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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 ┃ ┃ ┃ ┃ 197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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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 ┃ ┃ ┃ ┃ 1971 ┃ ┃ 21.9 ┃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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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 ┃ ┃ ┃ ┃ 1972 ┃ ┃ 8.4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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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 ┃ ┃ ┃ ┃ 1973 ┃ ┃ 4.3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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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 ┃ ┃ ┃ ┃ 1974 ┃ ┃ 38.0 ┃ 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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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 ┃ ┃ ┃ ┃ 1975 ┃ ┃ 6.4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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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 ┃ ┃ ┃ ┃ 1976 ┃ ┃ 7.2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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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 ┃ ┃ ┃ ┃ 1977 ┃ 30 ┃ 9.5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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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 ┃ ┃ ┃ ┃ 1978 ┃ 470 ┃ 32.4 ┃ 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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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 ┃ ┃ ┃ 1979 ┃ 1475 ┃ 119.4 ┃ 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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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9 ┃ ┃ ┃ ┃ 1980 ┃ 994 ┃ 38.4 ┃ 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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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 ┃ ┃ ┃ ┃ 1981 ┃ 599 ┃ 30.5 ┃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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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 ┃ ┃ 77.7 ┃ ┃ 1982 ┃ 597 ┃ 30.4 ┃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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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 ┃ ┃ ┃ ┃ 1983 ┃ 49 ┃ 1.3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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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 72.4 ┃ ┃ 1984 ┃ 1078户 ┃ 1.3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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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 ┃ ┃ 73.6 ┃ ┃ 1985 ┃ 45945户 ┃ 30.0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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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 17.9 ┃ ┃ 1986 ┃ 13978户 ┃ 18.0 ┃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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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 ┃ ┃ 26.7 ┃ ┃ 1987 ┃ 9198户 ┃ 23.0 ┃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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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 ┃ ┃ ┃ ┃ 1988 ┃ 32945户 ┃ 45.0 ┃ 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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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 ┃ ┃ ┃ ┃ 1989 ┃ 29325户 ┃ 28.0 ┃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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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9 ┃ ┃ 7.3 ┃ ┃ 1990 ┃ 46410户 ┃ 30.0 ┃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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