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 清初,财权集中于朝廷,县署设户房,为国家征收赋税。1909年(宣统元年),颁布《府州县地方自治章程》。1911年(宣统三年),试办预算,但未付诸实施。
民国初年,赋课沿用清制,留给县级财政的只是附捐杂税。1912年9月,《山东省州县暂行分科治事章程》把州县分为一、二、三等,嘉祥县列为三等小县。官俸暨公费虽有所规定,并沿用八、九年之久,但所需官俸靠省拨补,公费多赖于附捐杂税,所征地丁、漕粮悉数上解。县级实无财权,只是一个报帐单位。
1928年,南京政府颁发《划分国家收入与地方收入标准案》,主要内容是:收入方面将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及各项杂捐划归地方;支出方面将原属国家负担的内务费、教育费、实业费等项划归地方负担。但省县之间收支范围划分不清。1932年,国民党政府颁布《预算法》,1935年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始明确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收支范围,但只是法律上的承认,县级收入划分的规定并未实施。
1938年2月后,日伪建立的政府设立财政机构,且规定赋税名目繁多,但其势力范围不能遍及全县,故日伪武装经常下乡强行征捐和抢掠财粮,管理混乱,收支无度。1943年,县级财政收入仍以田赋附捐、临时附捐、公产收入为主。经常性支出依赖于苛捐杂税。田赋及工商税正税全部上解,县级预算管理仍未真正建立。
1946年9月,嘉祥县民主政府设立粮食仓库,但仍有部分公粮由村级党组织和基层群众保管,财政支出实行供给制,预算管理尚不健全。新中国建立后,财政工作逐步走向正轨。1953年,嘉祥县正式建立县级财政预算。
预算收支范围。县级财政收支的范围取决于上级核定的预算管理体制。在统收统支体制下,一切收入都上交中央。在实行总额分成体制之后,嘉祥县习惯把县级收入分成四大块,即工商各税收入、县属企业收入、农业税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事业费、工交商事业费、城市维护费、文教卫生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和其他支出等类。县对乡级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预算收入部分,凡属于乡(镇)政府辖区内所产生的预算收入,除国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外,都属于乡(镇)财政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属县级固定收入。预算支出部分,凡属国家预算内开支的乡(镇)范围内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均属于乡(镇)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文教卫生事业费、计划生育事业费、公费医疗经费、农林水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乡(镇)建设维护费、行政管理费及其他支出。不包括税务所、工商所、派出所、法庭,县一、二、三、四中学,农技中学和实验小学的经费支出。从1989年度始,乡(镇)计划生育事业费由县政府决定划为县财政支出,并调整了乡(镇)财政收支基数。
预算的编制审定。1953~1955年,县财政部门编制预算之后,报省财政厅批准。1956~1965年,县财政部门编制的收支预算,经县人民委员会审定后,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报上级财政机关备案。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破坏了预算立法制度。至1979年,县财政收支预算由财政部门编制,报上级财政机关核定后执行。1980年以后,恢复了县财政收支预算由县财政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制度。
1987年建立乡(镇)财政后,县级预算由乡(镇)年度预算和县直年度预算两部分组成。乡(镇)财政年度预算由乡(镇)财政所编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财政局备案。报请乡(镇)人代会审批中如有变动,乡(镇)财政按变动后的预算执行,县财政按调整预算处理。
决算 嘉祥县的财政决算制度自1953年建立,沿用至今。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决算年度。财政决算由县财政局编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同时报上一级财政机关。
第三节 财政预算决算
预算 清初,财权集中于朝廷,县署设户房,为国家征收赋税。1909年(宣统元年),颁布《府州县地方自治章程》。1911年(宣统三年),试办预算,但未付诸实施。
民国初年,赋课沿用清制,留给县级财政的只是附捐杂税。1912年9月,《山东省州县暂行分科治事章程》把州县分为一、二、三等,嘉祥县列为三等小县。官俸暨公费虽有所规定,并沿用八、九年之久,但所需官俸靠省拨补,公费多赖于附捐杂税,所征地丁、漕粮悉数上解。县级实无财权,只是一个报帐单位。
1928年,南京政府颁发《划分国家收入与地方收入标准案》,主要内容是:收入方面将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及各项杂捐划归地方;支出方面将原属国家负担的内务费、教育费、实业费等项划归地方负担。但省县之间收支范围划分不清。1932年,国民党政府颁布《预算法》,1935年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始明确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收支范围,但只是法律上的承认,县级收入划分的规定并未实施。
1938年2月后,日伪建立的政府设立财政机构,且规定赋税名目繁多,但其势力范围不能遍及全县,故日伪武装经常下乡强行征捐和抢掠财粮,管理混乱,收支无度。1943年,县级财政收入仍以田赋附捐、临时附捐、公产收入为主。经常性支出依赖于苛捐杂税。田赋及工商税正税全部上解,县级预算管理仍未真正建立。
1946年9月,嘉祥县民主政府设立粮食仓库,但仍有部分公粮由村级党组织和基层群众保管,财政支出实行供给制,预算管理尚不健全。新中国建立后,财政工作逐步走向正轨。1953年,嘉祥县正式建立县级财政预算。
预算收支范围。县级财政收支的范围取决于上级核定的预算管理体制。在统收统支体制下,一切收入都上交中央。在实行总额分成体制之后,嘉祥县习惯把县级收入分成四大块,即工商各税收入、县属企业收入、农业税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事业费、工交商事业费、城市维护费、文教卫生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和其他支出等类。县对乡级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预算收入部分,凡属于乡(镇)政府辖区内所产生的预算收入,除国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外,都属于乡(镇)财政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属县级固定收入。预算支出部分,凡属国家预算内开支的乡(镇)范围内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均属于乡(镇)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文教卫生事业费、计划生育事业费、公费医疗经费、农林水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乡(镇)建设维护费、行政管理费及其他支出。不包括税务所、工商所、派出所、法庭,县一、二、三、四中学,农技中学和实验小学的经费支出。从1989年度始,乡(镇)计划生育事业费由县政府决定划为县财政支出,并调整了乡(镇)财政收支基数。
预算的编制审定。1953~1955年,县财政部门编制预算之后,报省财政厅批准。1956~1965年,县财政部门编制的收支预算,经县人民委员会审定后,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报上级财政机关备案。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破坏了预算立法制度。至1979年,县财政收支预算由财政部门编制,报上级财政机关核定后执行。1980年以后,恢复了县财政收支预算由县财政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制度。
1987年建立乡(镇)财政后,县级预算由乡(镇)年度预算和县直年度预算两部分组成。乡(镇)财政年度预算由乡(镇)财政所编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财政局备案。报请乡(镇)人代会审批中如有变动,乡(镇)财政按变动后的预算执行,县财政按调整预算处理。
决算 嘉祥县的财政决算制度自1953年建立,沿用至今。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决算年度。财政决算由县财政局编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同时报上一级财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