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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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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体制 清末,财政管理体制,实行中央集权制,地方财政、赋税的收入、支出、上解、留用由中央决定。
民国时期,地方田赋等税捐征收额由省下达,收入上解。地方支出多依上级补助及附捐杂税。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嘉祥县财政执行“统收统支”的办法,即收入全部上缴专署,支出由专署逐项拨给。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县级仍实行“统收统支”。有关财政收支范围、项目、办法及收支标准,皆由中央财政部统一规定,地方全部收入逐级上缴中央财政,地方所需开支由中央财政逐级下拨。
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财政,县级财政收入实行“分类分成”,财政支出实行“分级预算”。在此基础上将地方财政支出分为正常支出和中央专案拨款支出。平衡地方财政预算收支时,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与地方财政正常支出相抵,出现差额时,从固定分成收入及调剂收入中划支,仍不足时由中央财政拨款补助。
1962~1970年,县级财政体制实行“总额分成”,以地方财政收入总额与财政支出总额相比较,确定地方财政收入支出的比例,地方财政收入按比例留成抵消地方财政支出,地方财政收入总额不能抵消地方财政支出总额时,其差额由中央财政补助,嘉祥县确定为中央财政补助县。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收支包干体制。嘉祥县县级财政收支总额由济宁地区财政局核定下达,核定支出大于核定收入的差额由地区财政予以包干补贴。1972年对“超收分成”的上交比例作了调整。
1978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当年收入完不成时,短收部分按支出占收入比例承担短收分额,相应减少支出。是年核定嘉祥县财政总收入285.4万元,总支出计划976.9万元。1979年改为实行“超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亦称“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在财政收入方面,工商税收金额上交,其余包括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等税收收入作为财政收入,并以1979年财政收入数为基础调整核定了收入基数;财政支出以1979年财政支出数为基础调整确定后再递增5%,核定支出基数。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由上级财政予以定额补助。济宁地区财政局核定嘉祥县上解收入256.3万元,留县收入41.4万元,支出805.6万元,定额补助764.2万元。
1981年国务院决定,从地方财力中借调20%的资金用以平衡中央财政,嘉祥县年终结算时交给中央借调资金213.7万元。
1982年实行“总额分成,定额补助”调整县财政收支基数,将工商税税收划归县级财政收入。1981年中央按地方财力20%比例借调的资金改为每年定额借调。嘉祥县调整后核定的收入基数295.2万元,县财政分成收入147.6万元,支出基数843.8万元,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696.2万元中减去中央借调资金78万元以后的618.2万元,为年度决算实际定额补助的金额。
1985年在重新调整收支基数的基础上实行“总额分成”。济宁市财政局以1983年财政收支数额为基础,调整嘉祥县财政收入基数734.6万元,分成收入440.8万元,支出基数1010.6万元,定额补助569.8万元。
1986年济宁市财政局对嘉祥县财政收支和分成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收入基数989.1万元,分成收入761.6万元,支出基数1162.6万元,定额补助401万元。
1987年济宁市财政局对嘉祥县实行“收入全留,定额补助”的财政体制。核定嘉祥县收入基数1064万元,支出基数1413.4万元,定额补助349.4万元。“收入全留,定额补助”的财政体制,延至1990年未变。
乡级财政体制 1987年1月,始建乡(镇)级财政,全县设19处乡(镇)财政所。县对乡(镇)财政实行“核定收支,总额分成,定额补助,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财政管理体制。以1985、1986两年乡(镇)工商各税征收额为基础,适当减免退税因素,并扣除全民所有制的县水泥厂,集体所有制的县水泥二厂、二轻系统的轻工机械厂,供销系统的5处棉花加工厂的税收额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再扣除8.3%的集贸市场提成因素,核定为乡(镇)工商各税的收入基数,加上农业税的正税税额作为乡(镇)财政收入的基数,乡(镇)财政支出以1986年属乡(镇)支出范围的年度决算为基础,适当增加调整工资和增加人员等增支因素,核定乡(镇)支出基数。收入总额分成比例,确定县财政与4处镇为“四六分成”、与15处乡为“三七分成”。是年核定全县19处乡(镇)财政收入基数728.5万元,按比例分成收入470万元,支出基数643万元,分成收入与支出差额173万元,确定县财政对乡(镇)财政的定额补助额数。
1989年始,县对乡(镇)财政实行“收入全留,定额上交,或定额补助”。原核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不变,重新核定全县乡(镇)财政收入基数为924.3万元,支出基数906.1万元。嘉祥、大山头、纸坊、梁宝寺4处镇及疃里、核桃园两个乡的定额上交金额100万元;王堌堆乡收入全留,不交不补,财政自给;其余12个乡的定额补助金额81.8万元。上交定额,补助相抵后,乡(镇)财政净上交县财政18.2万元。
1987~1990年,乡(镇)一级财政未设金库,县与乡(镇)的财政结算形式,收入全部上解,支出按月下拨,年终按体制结算。
1980~1990年嘉祥县定额补助统计表
表 12—1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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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1987~ ┃
┃ 年度 ┃ 1980 ┃ 1981 ┃ 1982 ┃ 1983 ┃ 1984 ┃ 1985 ┃ 1986 ┃ ┃
┃ ┃ ┃ ┃ ┃ ┃ ┃ ┃ ┃ 1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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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额 ┃ 764.2 ┃ 801.2 ┃ 696.2 ┃ 601.5 ┃ 600.9 ┃ 569.8 ┃ 401.0 ┃ 34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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