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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村粮油统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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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组织农民生产救灾,发放救济粮、款,还有计划地搞些以工贷赈工程,来解决农民生活问题。1950年秋至1955年5月1日,缺粮农民可到市场或到县粮食支公司委托的基层供销社代办的粮食购销点买粮。1953年,实行粮食统销后,对农村缺粮户进行了全年一次性的核定销粮的办法,即各村评议出缺粮的户数、人口,报乡政府审批。然后,以户为单位,持所在乡政府介绍信,到基层供销社购买。但由于个别地方工作不细,或手续不严,曾一度出现缺少供多,不缺也供的现象,致使一些粮商粮贩乘机套购转卖粮食。
1954年,对农村缺粮户实行“农村缺粮供应证”,由基层供销社代办粮食购销点,凭证按月供应。
1956年,农业人口除自留油料外,每人每年由国家补助食油0.375公斤。如遇婚丧嫁娶,国家补助食油1.5公斤。1960~1962年补助0.5公斤。
1957年夏,全县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秋季作物绝产。国家从东北调来玉米、高粱,对全县农户普遍统销。供应标准:每人每天0.375公斤。
1958年夏季虽然获得丰收,但对多数农业合作社购了过头粮。秋季,由于农业上的瞎指挥,浮夸风和吃大锅饭,造成粮食失收、浪费。1959~1961年全县连续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其间粮食供应十分紧张。供应标准最低降至0.25公斤,五天一卖粮,并供应从外地购来的代食品,农村外流人口急剧增多。
从1950年开始,一直到70年代中期,对参加国家兴办的大型水利工程、筑路和其它基本建设的民工,给予粮油补贴。其标准是:根据工程的级数,劳工天数,每个标准工日补助口粮0.75公斤至1公斤不等,以粮带油。对因雨雪误工,休工病号及搭工棚砌灶人员每人每天补助粮食0.5公斤。距工地路途在5公里以内者不补;5公里至15公里者,每人每天补助粮0.25公斤;15公里以上者,每人每天补助粮0.5公斤。其超标由省根据工程级数计算,下达粮油供应计划,核发到县粮食局掌握。
1963~1979年,全县实行“售猪奖粮”等鼓励政策。其方法是,向国家食品公司交售成猪,凭公司收购手续,每头成猪按实际重量的25%奖售杂粮;向供销社每出售羊皮1张,奖售给杂粮2.5公斤。
1966年,下乡知识青年参加粮食分配前,每月每人由国家供应成品粮22.5公斤,食油0.25公斤;参加分配后,其全年口粮达不到原粮300公斤,食油(包括油料)3公斤者,其差额由粮食局从农村统销指标中予以补足。下乡知青带队的国家正式干部的口粮,每人每月一律补到22.5公斤。
从1973年4月开始,对在校高中学生,农村户口并参加集体食堂就餐的寄宿生,每人每月补助食油0.15公斤。
从1980年开始,凡同县蔬菜公司签订合同的县城郊区菜农的口粮由国家按统销价格供应,每人每年供应原粮225公斤,其中细粮40%,粗粮60%。从1985年4月1日起,对其口粮的供应由原统销价改为比例收购价。
1981年开始实行棉花收购奖售粮,向国家交售皮棉0.5公斤,奖售杂粮1公斤。1984年改为奖售杂粮0.6公斤,同时规定所奖售的粮食指标,按统销价格购买。此种奖售办法1985年后取消。
1982~1990年,全县农民粮食自给有余,除对复员军人,菜农的口粮供应外,不需安排农村缺粮户的粮油统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