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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业集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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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组 嘉祥县初次土地改革(1946~1948年)后,广大贫苦农民虽然分得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生产积极性很高,但农业生产方式仍沿袭传统形式,牲畜、农具、劳力的缺乏,阻碍着生产的发展。为了克服这些困难,广大农民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自发地成立了一些变工组。变工组是一种临时性的松散的生产组织,多以亲戚邻居或家族近支联合。一般两户一组,也有三、五户一组的,互助内容上以牲畜合犋为多,也有牲畜、农具、劳力互相换工的;还有的采取“帮牛腿”的办法,即以一户为主买牲畜,另外的户帮拿四分之一左右的钱,以谁为主买,牲畜所有权归谁,为“帮牛腿”的户代耕土地。变工组虽然对解决临时性的困难起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领导,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贫富分化的现象。
1949年,在党中央号召和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嘉祥县开始组织常年互助组,规模一般8~10户;少则五、六户;多则十几户。互助组多由贫、下中农组成,也有中农组成的。互助组将土地、耕畜、农具、劳力组织在一起,进行互助互利。土地所有权仍归户主,收入支出的核算,仍由各户自理。1949年,全县组成互助组15个,参加农户179户,907人。1954年底,互助组发展到2215个,参加农户29256户,134959人,占全县农村人数的31%。
初级社 1952年2月,全县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万张区何庙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由11户组成。随后,梁宝寺区寺后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是年底,全县有初级农业社9个,入社农户248户,1375人。
1955年底,全县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586个,入社农户33767户,15.66万人,占全县农村人数的35%。
1956年,嘉祥县传达毛泽东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讲话后,农业社大发展,至年底,全县共建成初级社964个,入社农户76981户,359156人,占全县农村人数的79.78%。
初级社社章规定:农民入社应按土地、人口交纳公有股金和生产费基金;牲畜、农具、种子、饲料、饲草等折价入社,扣除应交股金,多余部分作为生产费投资。股金只有退社时方可带走,投资一般当年还清。农业社实行土地统一经营,劳力统一调配,劳动和土地按比例“分红”。分红的具体比例先后有3种:“地劳各半”、“地四劳六”和“地三劳七”。
初级社试办初期,只吸收贫农、下中农参加,中后期除吸收贫、下中农参加外,还吸收部分富裕中农参加;对于地、富、反、坏分子(即“四类分子”)不予吸收。
高级社 1954年5月,全县第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区(纸坊区)北吴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高级社是由搞得较好的初级社合并成立的,一般一村一社,部分大村则一村数社。1956年底,全县高级社发展到105个,入高级社农户18379户,占总农户的18.4%。到1957年3月,初级社全部转为高级社,全县高级社发展到860个。
1957年,由于缺乏办社经验,处理问题不周密,致使部分社员要求退社。地、富、反、坏分子也乘机煽风点火,进行捣乱破坏,使农业社一度出现不稳定的状态。是年9月,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做好农业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后,稳定了社员的思想情绪,巩固了农业合作社。
高级农业社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土地归集体所有,耕畜、农具折价归集体。高级农业社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粮食、棉花、食油等,一般都采取“人七劳三”(人口占7份,劳动工分占3份)的分配方法。
人民公社 1958年8月,嘉祥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精神,在原有8处乡(镇)的基础上,将全县860处高级农业合作社合并,建立8处人民公社。即卫星人民公社(城关)、高峰人民公社(纸坊)、先锋人民公社(金屯)、跃进人民公社(仲山)、永进人民公社(疃里)、红旗人民公社(马村)、东风人民公社(梁宝寺)、火箭人民公社(孟姑集)。实现了全县公社化,全县农民皆为公社社员。
人民公社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也是政社合一的基层政权组织。公社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人,副社长2~4人,委员若干人。下设管理区(简称管区)、生产大队、生产队。不久,全县各公社按行政区域实行营(管区)、连(生产大队)、排(生产队)等军事编制,开展所谓大跃进运动。劳动实行“大兵团”作战,不计报酬;生活上吃大锅饭,全县食堂化,即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把分给社员的口粮交公共食堂,社员集中到食堂吃饭。同时实行公社所有制,土地、耕畜、农具、林木等生产资料,甚至一些小的生活资料都属公社所有。从此,社会上刮起了“一平二调三收款”(即对集体经济平均分配;无偿调拨;收回存款)的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生产瞎指挥风,混淆了集体所有制同全民所有制的界限,致使农村经济遭受严重破坏。
1958年11月,嘉祥县建制撤销,大部地区并入济宁市。1960年冬,济宁市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彻底纠正五风问题》的指示,开始清理退赔平调的社员的财物,至1961年6月5日,退赔兑现结束。1962年春,嘉祥县建制恢复后,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将原来的8处公社调整为16处,将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改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落实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恢复修订了合作化时期的劳动定额,按件记分和“四小作业”制度(小段计划、小组作业、小段包工、小段检查验收),生产管理逐步纳入正轨。同时分给社员占总耕地面积5~7%的自留地和一定数量饲料地。
“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极左思潮的泛滥,政策多变,政治运动不断;农业生产强调以粮为纲,进行瞎指挥,作物种植单一化,一刀切;把大拥班干活和平均主义分配当成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共产主义风格,把种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当成资本主义批判,致使集体经济遭受严重破坏,农业生产发展缓慢。
1970年10月15日,县革委召开全县农业学大寨会议后,全县掀起农业学大寨高潮。生产管理强调“政治挂帅,思想领先”,批判所谓物质刺激、工分挂帅。一度推行“大寨式记工法”,实际上是只看所谓政治表现,不看劳动效果,挫伤了社员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1984年5月,取消人民公社,实行乡(镇)、村建制,全县设19个乡(镇),724个行政村。同时取消“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