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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矿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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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矿管局成立后,根据乡(镇)、村矿区存在乱开滥采,采易弃难,降价竞销,急功近利,管理混乱等状况,进行了全面整顿。县政府发布了《加强山石开发管理的通告》,对采矿业由原来的自发办矿,改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个体生产改为分片划组,集约化生产;分散的粗放式经营转向适度规模的集约化经营,并实行了采矿登记发证制度。1989~1990年底共登记发证680份。
1990年9月,县人民政府制订了《关于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提出由村统一管理山石的开采,实行承包责任制。
根据矿产品流通加工领域混乱和实际工作需要,县矿管局下发了《关于采矿企业统一使用矿产品销售发票的通知》和《实施矿产品销售发票管理的暂行办法》。还制定了征收资源补偿费的具体办法,加强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1990年,县、乡(镇)两级共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