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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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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后,土地管理工作由县民政局(科)负责。从1982年11月起,县农业局下设土地管理股,具体负责土地管理工作。1987年8月县人民政府设土地管理局,全面负责县土地管理工作。局内设办公室、监察信访股、建设用地管理股、地籍管理股、勘测规划站。
1987年底各乡(镇)建立土地管理办公室。1989年乡(镇)土地管理办公室改称土地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