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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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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金乡县开始提倡自愿节制生育,避孕药具自费,节育手术费自理。1958年始,计划生育工作停止。1962年始,贯彻“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计划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步走向有计划的状态”的人口生育政策。1966年7月15日,在马庙公社召开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现场会,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县长张华亭讲话,要求在2~3年内,把人口出生率降到20‰以下。1967年后,计划生育工作一度中断。
1971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贯彻晚婚、晚育、控制多胎生育的政策,计划生育任务落实到生产队,人口出生指标和晚婚计划落实到人,有3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要一方作结扎手术,至1973年底,自然增长率降到14.40‰。
1974年,贯彻执行“晚、稀、少”的生育政策,提倡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生育2胎,间隔4年以上,要求一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年底,晚婚率上升到87%,自然增长率下降到12.20‰。
1978年,贯彻执行“把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10‰以下”,“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是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三年以上”的生育政策,县委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制定了人口发展规划,年底,自然增长率降到11.8‰。
1979年,县委、县革委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上来。金革发(1979)20号文件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职工子女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优先就诊用药,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农村独生子女每月补贴保健工分5~10个劳动日,均发至7周岁入学为止。享受计划生育优待照顾者,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是年,687人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自然增长率降到9.2‰。
1980年,县委制定“定任务、定对象、定时间,保证人口生育指标完成”的责任制,年底,自然增长率降到7‰。
1982年,发布《金乡县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大力提倡晚婚晚育。
1984年始,县委、县政府继续贯彻执行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但对某些群众确实有困难,要求生二胎的,按照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十六条规定,经过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禁止超生2胎和多胎。
1986年始,由于对第二次人口高峰期的影响和初婚模式的改变问题没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迅速回升。1990年,出生率47.2‰,自然增长率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