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社会,全家从父;无父从长兄;长兄亡,从兄嫡长子。妻从夫。建国后,大家庭逐渐解体,家务多由父子、夫妻协商。儿女讳言父母名,别人询及,则言“上某字”或“辈占某字”等。新生儿女取名,忌与长辈同字或音。
父不入媳房,兄不入弟媳房,对弟媳、侄媳等不苟嘻笑。
子继父母产业,女无继承权。无子者,由近族多子者过嗣继承产业。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后,子女平等,共同继承父母产业的情况有所改变,但“子继父母产业”之旧俗仍盛行。
第四节 家庭习俗
旧社会,全家从父;无父从长兄;长兄亡,从兄嫡长子。妻从夫。建国后,大家庭逐渐解体,家务多由父子、夫妻协商。儿女讳言父母名,别人询及,则言“上某字”或“辈占某字”等。新生儿女取名,忌与长辈同字或音。
父不入媳房,兄不入弟媳房,对弟媳、侄媳等不苟嘻笑。
子继父母产业,女无继承权。无子者,由近族多子者过嗣继承产业。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后,子女平等,共同继承父母产业的情况有所改变,但“子继父母产业”之旧俗仍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