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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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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 1952年10月,金乡县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国家干部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54年,2497人享受公费医疗,其标准每人每月1.2元,年收支基本平衡。1960年,3332人享受公费医疗,每人每月1.3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公费医疗制度遭到破坏,管理混乱。1971~1976年,累计超支19.1万元。1978年,3839人享受公费医疗。次年,根据经济的发展和干部年龄老化、患病率高的情况,医疗费标准增加到2.5元。1980年,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医疗经费超支略有好转。1990年,9238人享受公费医疗。为扭转医疗费超支的局面,同年6月,实行离退休干部医疗费实报实销,在职干部医疗费由县财政负担65%、单位负担20%、个人自费15%的制度。
劳保医疗 建国后,企业职工直系亲属医疗费由单位负担50%。1970年前,有的工厂企业与医疗单位签定合同,职工持单位介绍信到指定医院就诊,医疗费记帐,按月或季度由单位统一结算。有的工厂企业职工看病交费,持单据报销。1987年后,全县工厂企业大多把劳保医疗费发给个人,住院治疗的职工医疗费仍有单位负担。
合作医疗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始自1959年。社员每人每年交0.5~1元医药费(或多积两车肥交队作价),生产队从公益金中补齐两元,分麦秋两季交公社卫生院。医院发给社员医疗证,社员持证看病或住院,所需医疗费由公社合作医疗费解决。1960年,因生活困难,合作医疗停办。1968年恢复。1974年,全县533个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占其总数的92%。1980年,实行合作医疗的大队518个,其中全报医药费的87个大队;报50%以上的170个大队;报49%以下的64个大队;按批发价收费的197个大队。1985年后,合作医疗制度逐渐解体废止。
免费医疗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免费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对麻风病、疟疾、丝虫病、肝吸虫病和布氏菌病实行免费治疗。1951年10月,卫生科在县卫生院和胡集设免费医疗站,患病者凭行政村和区公所介绍信免费治疗。是年,全县麻疹流行,灾区患者免费治疗,免费药品折小麦5000余公斤,并免费治疗霍乱病6人。1952年,全县门诊、住院47230人次,其中免费治疗5300人次,占治疗总人数的11.2%。建国初至1958年免费治疗黑热病患者1738人。1959年,因自然灾害,全县陆续发生水肿、干瘦、小儿营养不良等营养性疾病。党和各级政府极为重视,先后拨出大批专款为群众免费治病,至1965年(缺1960年数),省、地、县拨免费医疗款146.04万元。免费治疗钩虫病患者7148人,蛔虫病患者43910人。1966年后,各项免费从正常卫生事业费列支,每年约2~3万元。1967~1986年,免费服用婴儿瘫糖丸2380128人次。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地方病防治实行收、减、免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