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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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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山阳书院山长修金每年200千(缮费50千在内)。常务理事修金每年50千,监院每年茶水费5千。私塾先生靠学生按年(或季)交纳“束修”为生。
民国初年,金乡县小学教师月薪系用钱码。高级教员月薪为35~40千,初级教员月薪为10~12千。由于待遇菲薄,优良教师相率他往,以致师资匮缺。1928年度下学期,改用洋码,高级教员月薪14~18元,初小教员分甲、乙、丙三等,为5~7元。次年,高级教员月薪增至16~20元,初小教员分甲、乙、丙、丁四等,增至7~10元。1930年,教育经费欠拨,教员工资每年按10个月发放,且物价腾跃,其所得之数,除个人衣食外,实无所剩之资。1931年,平均月薪是:城区高级教员20元,完全小学初级部教员14元;乡、区高级教员18元,完全小学初级部教员12元,初级小学教员分四等,为8~12元。1932年,全县正教员154人,其中,月薪5~12元的101人,12~15元的16人,15~25元的31人,25~35元的6人。
1940年3月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解放区的教员每人每月只有2.5公斤小米的补贴,以后逐步增加到5公斤、22.5公斤、30公斤、55公斤,烧柴每人每月60公斤。
1947年,国民党县政府返回金乡,制定《教职员待遇及办公费标准》,规定:(1)中心国民学校校长,10班以上者每月麦粮155公斤,8班以上者150公斤,5班以上者145公斤,不足5班者140公斤;主任按上列等次分别为140公斤、135公斤、130公斤;高级教员180公斤,科任教员120公斤;初级部级任教员110公斤,科任教员100公斤。(2)保国民学校校长,3班以上者每月麦粮110公斤,2班按甲等教员待遇;教员分甲、乙、丙三等,每月麦粮依次为105公斤、100公斤、95公斤。(3)夫勤每月麦粮60公斤。
建国初期,教师实行供给制,按月发放伙食米;县初中、师范教师每人每月80~160公斤,高小教师70~150公斤,初小教师50~120公斤。按小米折价,计发现金。
1953年4月,实行“工资分”制,中学师范教师140~305分,小学教师80~140分。其分值按当月《大众日报》登载的工分折实标准计算,一般每分值约合人民币0.22元。1956年,实行工资制。本县中学教师最低的是10级,月工资34元;最高的3级,月工资90元;小学教师最低是10级,月工资24.5元,最高的3级,月工资64.5元。全县教师月人均39.79元,人均月增12.91元,提高幅度48%。1960年,工资调整,全县中小学教师升级的共377人,占教师总数的20%,全县中学教师月均46.21元,小学教师37.12元。1963年调整,全县升级的631人,占教职工总数的40%,全县中学教职工月均工资48.73元,小学38.08元。1971年760人调资。1977年调资,升级面40%,全县教职工月均工资51.20元。1980~1981年调资,全县教职工月均工资56.98元,为建国初期的5倍。以后又几次调整工资。1990年,全县教职工月均工资180元。
教师一般的工资和福利,自建国后一直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一样。1979年始,国家对教师实行优惠待遇,开始发放班主任津贴,中学7元,小学6元。1985年始,中小学教师增教龄津贴,按5年、10年、15年和20年,4级分别为每月3元、5元、7元、10元。1988年始,中小学教师逐月增加在本人工资基础上10%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