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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招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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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考试 清末,奉行科举考试制度。县城举行童试(亦称县试),三年一次,多在2月,由知县主考。考生系儒童或童生。考试内容除经史、时务外,主要考八股文和试帖诗。童试录取者称儒学生员(俗称秀才),有资格参加乡试。乡试三年一次,在省城举行,试期多在8月,由朝廷派员主考,录取者称举人。举人有资格参加会试,也可任知县及府、州、县学官。会试于乡试后的次年春在北京贡院举行,由朝廷派正、副总裁,再派会试同考官主考。录取者称贡士。贡士才有资格参加殿试(亦称廷试),由皇帝主考,亲王大臣监视,大学士、院部大臣评卷。殿试一甲3人,赐进士及第,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1903年,清政府颁布“废科举、兴新学”的诏令。金乡县至1905年7月,彻底废止。
小学招生 光绪二十九年(1903)始,高等小学堂用劝学办法招收生童或私塾学生入学,由堂长自行考试录取;初等小学堂招收7岁以上儿童入学。
1912年始,初级小学招收6周岁以上儿童入学;高级小学招收初级小学毕业生或私塾生,学校自行考试,择优录取。
1940年始,根据地抗日小学招收贫苦农民子女入学。
建国后,小学招生工作在县、区统一领导下进行。初级小学招收7~11周岁儿童,工农子女年龄适当放宽;高级小学招收初级小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其招生地区范围由县、区划定,学校组织考试,择优录取,对烈军属子女予以照顾。1968年,小学施行五年一贯制,高级小学不再招生。1988年,全县实施小学五年义务教育,7周岁儿童全部入学。
中学招生 1949年,金乡中学面向社会招生,学校自行组织报名、体检、考试、录取,对烈军属子女优先照顾。1952年,由县统一组织报名考试,执行教育部关于中等学校工农子女入学,老解放区应达到60~70%,新解放区争取达到30~50%的规定。1953年,金乡一中始设高中部,面向社会招生,由济宁地区统一安排,学校组织实施,录取报地区审批。
“文革”期间,高、初中实行推荐与选拔相结合的办法,工人、贫下中农、革命干部、烈军属子女优先录取;对表现好的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子女,给予适当数量。
1977年,县成立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县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高中以县为单位、初中以公社为单位组织报名、考试、阅卷和录取。1982年始,高中招生采取预选办法,以录取数的5倍分配名额,由市命题,县组织考试、阅卷录取,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理化、史地生,重点中学加试体育;初中招生,由县统一命题,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组织阅卷、录取,考试科目是语文、数学、常识,重点中学加试体育。
1988年,高中招生分重点和普通两种,重点中学(一中)由县招生委员会对各乡镇下达报名指标,普通中学自愿报名,省统一命题,县统一组织考试、阅卷,学校录取报市教育局备案。初中招生仍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命题,学校组织考试、录取,报县教育局备案。
大、中专招生 1949年始,大、中专招生由地区统一组织,中央和省统一掌握,考生主要是应届学校毕业生,招生办法是通过考试,考查考生的德、智、体全面情况,各校按考试成绩、政治思想表现、身体状况及报考志愿,择优录取。
1966~1969年,停止招生。1970~1976年,实行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的办法,在社会上招收工人、农民、解放军干部、战士及机关干部等,入学后称“工农兵学员”。
1977年冬,恢复入学考试制度。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查、择优录取的原则。由考生自愿报名,经统一考试后,由各校录取。1981年始,大、中专招生实行预选,高中毕业生大、中专(高中中专)可以兼报,各乡镇分配名额的原则,本年毕业生数和上年考取大、中专人数各占50%。
1988年始,大、中专招生,应届高中毕业生不再预选,初中中专仍实行预选。同时,在国家指令性招生计划内实行一定比例的定向招生,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前提下,高等学校根据自己的条件,招收代培生、自费生、不转户口的乡镇企业班,在录取时取消重点院校控制分数线,对本科院校一次投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