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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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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价补贴 1966年,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职工(包括长期临时工)和退休人员实行每年一次性4.5元的粮价补贴。1977年,粮价补贴改为每月1.2元。1978年,国家职工和劳动部门批准吃商品粮的临时工,每人每月一律改为2元,县以上集体所有制职工参照执行;亦工亦农人员,只补国家商品粮部分,即每50公斤补贴2.5元。1980年8月份起,全民集体所有制职工的粮价补贴,职工标准工资50元以下的冲销0.10元,50~80元的冲销0.20元,80~100元的冲销0.30元,100~150元的冲销0.50元,150~200元的冲销1元。
副食品补贴 1979年9月始,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包括学徒工),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补贴5元;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参照此规定执行;亦工亦农人员,每人每月2.5元。是年12月,县革命委员会下达《关于发放副食品补贴的补充通知》规定:“县直单位经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入厂时间不足1个月的,其副食品补贴按天发给,属于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天发给0.085元,家属工、零工一律不发给副食品补贴。”1985年始,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人每月5元的副食品补贴纳入基础工资,而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
洗理费 1977年,开始实行洗理费,企业起初发澡票、理发票,旋改为每人每月0.8元。1981年9月起,改为男职工每人每月1.6元,女职工5元,国家干部4元。
图书补助费 1984年4月始,开始发放图书补助费。其标准:中级知识分子每人每月5元,国家干部4元。
宿舍取暖补贴 1978年起,实行冬季宿舍取暖补贴。离退休干部、职工、学徒工及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和亦工亦农人员发取暖补贴12元。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参照执行。1989年起每人每年发取暖费24元。
防暑降温补贴 1978年始,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年暑期每人享受9元的防暑降温补贴,从事一般高温和经常露天作业的职工每人6元,工矿企事业从事一般作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职工每人2元。1985年始,分别改为12元、9元和6元。
交通补贴 1975年始,县城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骑私人自行车公休回家和下乡的,每月补贴1.5元的自行车修理费。1979年始,县内各行政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长期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凡骑私人自行车上下班,居住地点与工作单位在2公里以上的职工,每月补贴修理费1.5元;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因经常用私人自行车的每月补助修理费1.5元。
房租补贴 1960年始,职工租赁房管会房屋者,每平方米0.08元,国家补贴0.02元;租赁民房者,按实际使用面积,自费0.08元,余者由单位全部补贴。
小伙食补贴 1964年始,对县以下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编制在15人以下,无勤杂人员编制的小单位,实行小伙食补贴:8~15人的单位,每人每月1元,7人以下,每人每月1.5元。超过15人的小单位,在其他单位搭伙者,经批准,也给予补贴。
肉价补贴 1985年5月始,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下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固定工、合同工、离休、退休职工,实行每人每月4元的肉价补贴。回民职工增加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