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干部福利 资料库:金乡县地情库 章节:金乡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section/1/article/41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section/1/article/41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4年,执行政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其标准按工作人员实有数,每人每月6工资分预算。由县人民政府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家属多子女困难、患病治疗医药费困难、子女教育费困难、家属来机关探望路费困难、家属因生育发生经济困难及工作人员本人特殊困难的补助。1956年始,县区以上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改按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物价津贴)5%的标准提取,由人事科统一掌握。1957年6月,干部福利费标准改为工资总额的3%,仍由人事科统一提取使用,年终结余不再上交。是年,又按照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元的标准,由人事部门分配到各部门,采取群众民主评议的办法发到个人。
    1964年提取福利费13605元,上级增拨机动福利费26440元,上年结余2862元,计42907元,补助干部353人。
    1980年1月始,福利费标准改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5%提取,不再留机动福利费。
    1990年,按每人每年21元的标准提取,由各单位评发到个人。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