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执行政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其标准按工作人员实有数,每人每月6工资分预算。由县人民政府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家属多子女困难、患病治疗医药费困难、子女教育费困难、家属来机关探望路费困难、家属因生育发生经济困难及工作人员本人特殊困难的补助。1956年始,县区以上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改按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物价津贴)5%的标准提取,由人事科统一掌握。1957年6月,干部福利费标准改为工资总额的3%,仍由人事科统一提取使用,年终结余不再上交。是年,又按照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元的标准,由人事部门分配到各部门,采取群众民主评议的办法发到个人。
1964年提取福利费13605元,上级增拨机动福利费26440元,上年结余2862元,计42907元,补助干部353人。
1980年1月始,福利费标准改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5%提取,不再留机动福利费。
1990年,按每人每年21元的标准提取,由各单位评发到个人。
第二节 干部福利
1954年,执行政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其标准按工作人员实有数,每人每月6工资分预算。由县人民政府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家属多子女困难、患病治疗医药费困难、子女教育费困难、家属来机关探望路费困难、家属因生育发生经济困难及工作人员本人特殊困难的补助。1956年始,县区以上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改按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物价津贴)5%的标准提取,由人事科统一掌握。1957年6月,干部福利费标准改为工资总额的3%,仍由人事科统一提取使用,年终结余不再上交。是年,又按照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元的标准,由人事部门分配到各部门,采取群众民主评议的办法发到个人。
1964年提取福利费13605元,上级增拨机动福利费26440元,上年结余2862元,计42907元,补助干部353人。
1980年1月始,福利费标准改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5%提取,不再留机动福利费。
1990年,按每人每年21元的标准提取,由各单位评发到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