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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组办集体企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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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积极扶持私营工商业发展的同时,引导他们向集体经济过渡。1956年,手工业者和个体商贩组织起来,成立合作社(组),转为集体企业。1957年,集体企业、事业单位125处,职工1288人。1961~1963年,国民经济进行调整,部分集体企业停办,就业人员减少。“文化大革命”期间,强调发展全民经济,集体企业发展缓慢,就业人员相应迟滞。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集体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安排大量待业青年。其形式有县兴办、国营企事业办、城镇街道办、城乡合资办、城镇办、企业联营办。其行业有机械制造与修理、粮油加工、商业、饮食、日用杂品、生产、缝纫、建筑、装卸、搬运等。其经营方式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1977~1983年,集体企业安置待业人员948人。1990年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82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