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雇工 资料库:金乡县地情库 章节:金乡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section/1/article/40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section/1/article/40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解放前,实行劳动雇佣制。工商业主雇用工人、店员,其时间长短、薪金多少,由雇主与被雇人当面议定,签定契约。雇主有随时解雇雇工权;雇工人身和生活毫无保障。商号和手工业者也有以招收学徒的办法,雇用徒工的,一般学徒期3年,其间不给工资,只管伙食。期满,或随师继续做工,或另立门户经营。
    1952年,县人民政府贯彻“公、私企业不能随便解雇工人”的指示,按照“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及时处理劳资关系,避免了雇工的失业。1957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雇工转成国家或集体固定工,劳动雇佣制度消亡。80年代后期,随着个体工商业的发展,一些生产经营规模稍大的企业,又出现了雇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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