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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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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后,商业畸形繁盛,但城镇居民多开设小酒店、小饭铺、小杂货店;或摆摊设点,沿街叫卖;或受雇于工商业主。
民国初年,战争频仍,交通梗塞,市场萧条,工商业大都停业关闭或缩小经营范围,雇工失业。1928年,政局暂时稳定,县内富户和外地商人合资开办工商业;农村封建地主也纷纷进县城或集镇经商,城镇工商业1171处,从业者7750人。1938年,侵华日军占据金乡县城,实行“三光”政策,商店、工厂歇业、倒闭。1945年,城镇工商业只有134处,从业者411人。1946年,国民党占领金乡,实行过境营业税和所得税押金,致使坐商无业可营,行商视之为畏途,大批失业者流浪街头。
1948年8月,金乡解放,中共金乡县委发出发展工商业的指示,县民主政府积极扶持工商业发展,解决部分失业雇工就业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为解决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对资本主义企业和国民党军政人员,采取“包下来”的办法安排就业;对私营工商业继续实行扶持政策,防止企业倒闭而解雇工人;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逐步安排就业。1951年,县私营工商业1127户,从业人员2824人。1957年,城镇就业人员6174人,为1950年的2.8倍,城镇居民就业问题基本解决。此后,实行统一招工的办法,安排待业人员。
1978年始,随着党的各项政策的落实,非农业人口骤增,待业问题越来越突出,县劳动部门打破国家“包统分”的就业制度,实行劳动就业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大批待业人员得到安置。1990年,全县待业人员2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