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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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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干部由县委统一管理。1951年,县政府成立人事科,但行政干部管理仍以党委为主。至1966年,县委正副书记、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由省委管理;县委常委、副县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委部、委、办正副职,县政府委、办、局和法院、检察院正副职,公社(乡)党委正副书记、主任(乡镇长),由地委管理;其他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科)管理。县对省、地委管理的干部,主要从监督、了解、鉴定等方面协助管理。同时,对其提拔、调动提出意见,决定权属省、地委。县委管理的干部,各部门党组可向县委对其提出建议,由县委决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组织人事部门被撤销,干部管理混乱。1976年2月恢复组织部,组建人事局后,干部管理工作恢复正常。
1984年11月始,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管理体制,原则上只管下一级。县委管理的部分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下放给单位党组(总支、支部)管理。
1987年1月,县委将原由有关部门分管的副科级干部的任免权收归组织部管理,凡属政府各部门(县供销社、教育局例外)科员级干部的任免管理,皆由人事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