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国民县政府建设科管理劳动业务工作,其范围包括:进行人力调查、登记及征用,限制或调整从业者就职、退职及受雇解雇,薪俸、力资的发放管理,调查处理行业争端及劳资纠纷,办理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
1950年,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兼管劳动业务工作。1956年,县人民政府成立劳动科,设副科长1人。其业务主要是对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城镇失业人员与待业人员进行登记、救济、介绍就业,安置城镇转业军人,改革旧工资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人调配、转正定级、退休、退职等工作。
1958年12月20日,劳动科撤销,划归计划统计局。1960年2月,县人民委员会重设计划委员会,兼管劳动业务工作。1958~1965年,劳动业务重点是安置城镇新增长的劳动力和精减职工。
1970年始,县革命委员会改设计划办公室,其下设劳资组,具体负责劳动业务工作。1976年,县革命委员会设劳动局。1984年,县人民政府设劳动局,其主要业务是进行劳动计划的平衡与管理;广开就业门路,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搞好劳动力管理,加强劳动纪律,整顿企业的劳动组织;招收新工人;搞好技校招生及毕业生分配;调整工资;开展职工正常的转正定级;搞好劳动保险;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1990年后,劳动局下属机构有劳动事业保险处、劳动服务公司和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
第二节 劳动机构
民国时期,国民县政府建设科管理劳动业务工作,其范围包括:进行人力调查、登记及征用,限制或调整从业者就职、退职及受雇解雇,薪俸、力资的发放管理,调查处理行业争端及劳资纠纷,办理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
1950年,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兼管劳动业务工作。1956年,县人民政府成立劳动科,设副科长1人。其业务主要是对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城镇失业人员与待业人员进行登记、救济、介绍就业,安置城镇转业军人,改革旧工资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人调配、转正定级、退休、退职等工作。
1958年12月20日,劳动科撤销,划归计划统计局。1960年2月,县人民委员会重设计划委员会,兼管劳动业务工作。1958~1965年,劳动业务重点是安置城镇新增长的劳动力和精减职工。
1970年始,县革命委员会改设计划办公室,其下设劳资组,具体负责劳动业务工作。1976年,县革命委员会设劳动局。1984年,县人民政府设劳动局,其主要业务是进行劳动计划的平衡与管理;广开就业门路,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搞好劳动力管理,加强劳动纪律,整顿企业的劳动组织;招收新工人;搞好技校招生及毕业生分配;调整工资;开展职工正常的转正定级;搞好劳动保险;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1990年后,劳动局下属机构有劳动事业保险处、劳动服务公司和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