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虽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主,但无实行。1940年,金乡县抗日民主政府推行结婚登记制。
1950年,国家颁布《婚姻法》,次年,县委、县政府召开县、区、乡三级干部大会,传达贯彻《婚姻法》。继之,各乡召开群众大会,张贴布告、散发宣传手册,大张旗鼓地宣传《婚姻法》,批判揭露旧婚姻制度的罪行,有效地制止包办、买卖婚姻和重婚、纳妾、收养童养媳、干涉寡妇改嫁等封建恶习。此后按照婚姻自由的原则和男20岁、女18岁的规定,正式办理婚姻登记。同年,全县250对青年到区公所办理结婚登记,其中,52对青年自由恋爱结婚;15名寡妇改嫁。1980年,国家颁布《新婚姻法》,全县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新婚姻法》的高潮。宣传、工会、妇联、司法等部门联合印发宣传要点,利用广播、图片展览广泛宣传,使《新婚姻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同时,对农村出现的早婚早育、非法同居的现象,严加禁止,采取批评教育与经济制裁相结合的办法,刹住了此风蔓延。
建国初期,婚姻登记由区民政助理员负责办理。1958年,由人民公社民政助理员办理。1984年,乡镇设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县直机关人员结婚登记,到金乡镇婚姻登记处办理。
1951~1955年,凡申请结婚、离婚、复婚者须持单位或行政村介绍信。1955年6月,执行内务部《婚姻登记办法》,结婚双方须同时持户口所在单位介绍信和派出所证明,经审查符合条件者,给予办理。1985年12月,民政部修改《婚姻登记办法》后,男女双方持户口本和单位介绍信,亲自到所在乡镇婚姻登记处填写结婚申请书,符合条件者,填发结婚证书。1986~1990年,全县结婚登记21579对。离婚者双方自愿,须向登记机关填写申请书,符合条件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如有争议,转人民法院判决。1986~1990年,全县离婚登记105对。复婚者,双方申请经审核给予登记,发结婚证书,并注销原离婚证书。
第七节 婚姻登记
民国时期,虽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主,但无实行。1940年,金乡县抗日民主政府推行结婚登记制。
1950年,国家颁布《婚姻法》,次年,县委、县政府召开县、区、乡三级干部大会,传达贯彻《婚姻法》。继之,各乡召开群众大会,张贴布告、散发宣传手册,大张旗鼓地宣传《婚姻法》,批判揭露旧婚姻制度的罪行,有效地制止包办、买卖婚姻和重婚、纳妾、收养童养媳、干涉寡妇改嫁等封建恶习。此后按照婚姻自由的原则和男20岁、女18岁的规定,正式办理婚姻登记。同年,全县250对青年到区公所办理结婚登记,其中,52对青年自由恋爱结婚;15名寡妇改嫁。1980年,国家颁布《新婚姻法》,全县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新婚姻法》的高潮。宣传、工会、妇联、司法等部门联合印发宣传要点,利用广播、图片展览广泛宣传,使《新婚姻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同时,对农村出现的早婚早育、非法同居的现象,严加禁止,采取批评教育与经济制裁相结合的办法,刹住了此风蔓延。
建国初期,婚姻登记由区民政助理员负责办理。1958年,由人民公社民政助理员办理。1984年,乡镇设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县直机关人员结婚登记,到金乡镇婚姻登记处办理。
1951~1955年,凡申请结婚、离婚、复婚者须持单位或行政村介绍信。1955年6月,执行内务部《婚姻登记办法》,结婚双方须同时持户口所在单位介绍信和派出所证明,经审查符合条件者,给予办理。1985年12月,民政部修改《婚姻登记办法》后,男女双方持户口本和单位介绍信,亲自到所在乡镇婚姻登记处填写结婚申请书,符合条件者,填发结婚证书。1986~1990年,全县结婚登记21579对。离婚者双方自愿,须向登记机关填写申请书,符合条件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如有争议,转人民法院判决。1986~1990年,全县离婚登记105对。复婚者,双方申请经审核给予登记,发结婚证书,并注销原离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