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和民国时期,县内设慈善机构,专司社会救济。1935年,黄河决口,金乡被灾,山东省赈灾会拨给金乡赈灾会大洋5000元。1948年初,山东省拨给金乡急赈款4900万元,同年4月,县赈灾会自筹1000万元,但救灾款多被官侵吞,灾民得到的很少。
生产救灾 新中国成立后,大兴水利,水旱灾得到有效的控制。但每遇灾害,党和政府积极发动群众生产自救,辅之国家必要的救济,做好生产救灾工作。
1953年秋,境内连降大雨,10河决口,农作物大面积受灾,房屋倒塌,人畜伤亡,县委、县政府组织干部深入灾区,发动群众一手抓救灾,一手抓生产,发放救灾款3.5万元,救灾粮25万公斤,衣物8921件,帮助灾民渡过难关,恢复生产。
1957年7月,金乡连降大雨20天,降雨780公厘,平地积水1~3米,农作物97.6%绝产,3万户住房倒塌,县领导亲自挂帅,组织力量,调集船只,抢救灾民。党中央派陆、海、空部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出动各种船只转运灾民6.5万人次,出动飞机43架次,投放抢险堵口麻袋20万条,救生物资4万多件,熟食8万公斤。省政府派医疗队来灾区,为灾民免费治疗。国家拨灾款24.76万元,救灾粮9850万公斤。
1959~1982年,县境内发生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国家共拨救灾款993.94万元,辅助灾民发展生产。1983年11月,菏泽发生地震波及金乡马庙、羊山等乡镇,部分房屋倒塌,人被砸伤,县政府及时向灾区拨款15.76万元,广大干部职工自愿捐款2.85万元,城郊乡支援红砖6万块,帮助灾民尽快修复家园。
社会救济 建国后,国家对城乡人口多、劳动力少或遇不幸事故无法维持生活的困难户给予吃、穿、住、医等方面的救济。1959~1983年(1959年前无资料),发放救济款301.81万元。每年入冬对少数缺少衣被御寒户,给予救济。
1978年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社会救济采取重点掌握和扶贫致富的办法,保证重点困难户日常生活;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广开生产门路,搞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生产项目。1984年初,发放扶贫款3.85万元,重点扶持霄云、化雨、鱼山、胡集4乡镇的269户脱贫。
精退职工救济 60年代初,由于当时处在暂时经济困难时期,部分职工被精减下放,为解决好他们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1965年下发的《关于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要求,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而家庭无依无靠的,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医疗费补助三分之二。截止1985年底,全县共办理享受原标准工资40%生活救济费的150人,对符合文件规定而生活困难的职工,按困难户对待,给予社会救济。
第四节 救灾救济
清末和民国时期,县内设慈善机构,专司社会救济。1935年,黄河决口,金乡被灾,山东省赈灾会拨给金乡赈灾会大洋5000元。1948年初,山东省拨给金乡急赈款4900万元,同年4月,县赈灾会自筹1000万元,但救灾款多被官侵吞,灾民得到的很少。
生产救灾 新中国成立后,大兴水利,水旱灾得到有效的控制。但每遇灾害,党和政府积极发动群众生产自救,辅之国家必要的救济,做好生产救灾工作。
1953年秋,境内连降大雨,10河决口,农作物大面积受灾,房屋倒塌,人畜伤亡,县委、县政府组织干部深入灾区,发动群众一手抓救灾,一手抓生产,发放救灾款3.5万元,救灾粮25万公斤,衣物8921件,帮助灾民渡过难关,恢复生产。
1957年7月,金乡连降大雨20天,降雨780公厘,平地积水1~3米,农作物97.6%绝产,3万户住房倒塌,县领导亲自挂帅,组织力量,调集船只,抢救灾民。党中央派陆、海、空部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出动各种船只转运灾民6.5万人次,出动飞机43架次,投放抢险堵口麻袋20万条,救生物资4万多件,熟食8万公斤。省政府派医疗队来灾区,为灾民免费治疗。国家拨灾款24.76万元,救灾粮9850万公斤。
1959~1982年,县境内发生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国家共拨救灾款993.94万元,辅助灾民发展生产。1983年11月,菏泽发生地震波及金乡马庙、羊山等乡镇,部分房屋倒塌,人被砸伤,县政府及时向灾区拨款15.76万元,广大干部职工自愿捐款2.85万元,城郊乡支援红砖6万块,帮助灾民尽快修复家园。
社会救济 建国后,国家对城乡人口多、劳动力少或遇不幸事故无法维持生活的困难户给予吃、穿、住、医等方面的救济。1959~1983年(1959年前无资料),发放救济款301.81万元。每年入冬对少数缺少衣被御寒户,给予救济。
1978年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社会救济采取重点掌握和扶贫致富的办法,保证重点困难户日常生活;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广开生产门路,搞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生产项目。1984年初,发放扶贫款3.85万元,重点扶持霄云、化雨、鱼山、胡集4乡镇的269户脱贫。
精退职工救济 60年代初,由于当时处在暂时经济困难时期,部分职工被精减下放,为解决好他们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1965年下发的《关于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要求,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而家庭无依无靠的,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医疗费补助三分之二。截止1985年底,全县共办理享受原标准工资40%生活救济费的150人,对符合文件规定而生活困难的职工,按困难户对待,给予社会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