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民事调解 资料库:金乡县地情库 章节:金乡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section/1/article/37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section/1/article/37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国后,民事调解组织由法院负责管理和指导。1954年,全县建立调解委员会236个,调解人员416人,调处各类民事纠纷3157起。“文化大革命”中,民事调解组织瘫痪。1978年,全县基层调解组织迅速恢复,调解人员845人,调处民事纠纷4629余起。
    1980年10月,县司法局管理民事调解组织,逐步建立健全基层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到1990年底,全县建立调解委员会724个,调解人员3140名,培训调解人员5024人次,调解各种民事纠纷48619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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