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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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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民事调解组织由法院负责管理和指导。1954年,全县建立调解委员会236个,调解人员416人,调处各类民事纠纷3157起。“文化大革命”中,民事调解组织瘫痪。1978年,全县基层调解组织迅速恢复,调解人员845人,调处民事纠纷4629余起。
1980年10月,县司法局管理民事调解组织,逐步建立健全基层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到1990年底,全县建立调解委员会724个,调解人员3140名,培训调解人员5024人次,调解各种民事纠纷48619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