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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审诉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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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9月,由公、检、法机构组织力量,复查1955年8月至1956年4月,在镇反中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497件,501人,维持原判239件,242人,改判258件,259人。1963年11月,复查1958~1961年判处的1294人,维持原判830人,改判无罪181人,免予刑事处分118人,减刑145人,加重刑罚1人,建议劳改机关提前释放或假释24人。1978年10月,法院遵照中央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决定,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案件和建院来提出的申诉案件。至1990年底,复查各类刑事案件1231件,维持原判654件,改判577件。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安排改判当事人的善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