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民事审判 资料库:金乡县地情库 章节:金乡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section/1/article/37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5/section/1/article/37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国后,由司法科审理民事案件。1951年11月,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是年,审结民事案件415件。1953年,建立王丕人民法庭,次年5月,设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在农村现场办公,为群众排忧解难。1949~1956年,审理民事案件1934件,其中婚姻案件917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47%。1958年,民事审判工作受到“左”的影响。1962年,民事审判恢复正常,民事纠纷得到及时解决。1962~1966年,审理民事案件639件。“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律被践踏,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1973年,恢复金乡县人民法院,遂建民事审判庭。1978年后,人民法院通过实施《民事诉讼法(试行)》、《民法通则》,依法调解公民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至1990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050件。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