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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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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县人民法院处决一批血债累累、罪大恶极的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首要犯罪分子。1952年,开展“三反”、“五反”运动,依法判处贪污、盗窃犯24人。1954年,实行公开审判及人民陪审员、辩护、回避、合议等制度,后被撤销。
1958年,司法工作“大跃进”,审理1135件,其中反革命案件568件。1962年后,人民法院恢复正常办公秩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行使审判职能。1962~1966年,审理各种案件434件,判刑480人。“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刑事案件得不到依法处理。1967~1976年,审理各类刑事案件634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恢复公开审判制度。1980年1月,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事审判走上依法办案的轨道。1983年,遵照中央部署,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从重从快地惩处一批犯罪分子。1977~1990年,审理各类刑事案件94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2件,14人。